吉林石化公司产品质量事故管理规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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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SYJH20207.008—2007Q/SYJH20207.008—2007产品质量事故管理规定1范围本规定明确了吉林石化公司产品质量事故管理职责、管理内容与要求。本规定适用于吉林石化公司(同样适用于吉化集团公司和吉林化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所属各单位。2规范性引用文件Q/SYJH20207.001—2007《质量节能计量标准化考核管理规定》3术语和定义产品质量事故是指凡因不遵守工艺纪律、违反规章制度、违章作业、工作差错、管理不善、检验错判,使产品、中间产品不符合产品标准、技术指标或合同协议质量要求,造成报废、返工、降等、降价,使用部门因产品质量低劣,成批退货、索赔,在国内外造成一定信誉影响或经济损失等情况。4管理职责4.1公司质量节能处是产品质量事故的归口管理部门。4.2公司所属各单位生产技术科、分析车间负责产品质量事故的监督、检查、判定、处理等工作。4.3公司所属各单位生产车间负责产品质量事故的预防、处理、措施的落实等工作。5管理内容与要求5.1分类5.1.1一般产品质量事故5.1.1.1液体产品连续一个班次质量不合格,固体产品1—3个检验批次质量不合格。(根据批量大小、各厂可自定)5.1.1.2因采样或检验失误造成产品质量的误判。5.1.1.3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品装车,造成等级混装、错装,未发运出厂。5.1.1.4因原料质量检验误判造成产品质量不合格。5.1.1.5因贮存管理不当,造成产品包装标识不清,品级混乱,产品污染或混成杂物,致使产品无法正常出厂或造成重复检验。5.1.1.6包装容器、槽车不清洁,造成产品污染或质量降等。5.1.1.7固体产品额定重量,连续一个班次不合格。5.1.1.8因计量、计算差错造成产品重量与实际不符,导致一定经济损失。5.1.2重大产品质量事故5.1.2.1不合格品发运出厂。5.1.2.2因我方原因造成产品拒付。5.1.2.3液体产品连续两个班次质量不合格;固体产品连续三个以上批次质量不合格(根据批量大小,各厂可自定)。5.1.2.4罐车装错,造成整车产品变质。5.1.2.5出口产品因质量原因造成退货、索赔和信誉影响。5.2产品质量事故处理5.2.1一般产品质量事故5.2.1.1发生一般产品质量事故,事故责任单位应及时报告厂调度、技术科和分析车间,向主管厂长汇报。5.2.1.2分析车间主持召开事故分析会。责任单位和相关部门参加,并做好记录。5.2.1.3按“四不放过”的原则分析查找原因,制定措施,防止发生类似事故。5.2.1.4事故责任单位应三日内写出事故报告,报厂技术部门备案。5.2.2重大产品质量事故5.2.2.1发生重大产品质量事故,事故责任单位应立即向厂调度、技术科和分析车间报告,并向主管厂长和公司主管部门汇报。5.2.2.2厂组织召开事故分析会,事故责任单位和相关部门参加。5.2.2.3按“四不放过”的原则,查清事故原因及责任,责任单位一周内写出书面材料,并填写事故报告单。5.3产品质量事故分析会应形成会议记录,由厂技术科保存。5.4产品质量事故应形成质量事故台帐。5.5重大产品质量事故报告上报公司质量节能处。5.6因产品质量事故造成的不合格品,由技术部门负责组织评审,并提出处理措施,指定相关单位处理。具体执行《不合格品控制程序》。5.7事故责任部门制定并执行产品质量事故纠正和预防措施,由企管部门负责跟踪检查并验证整改情况。6检查与考核公司质量节能处对各单位产品质量事故管理工作的检查和考核,严格按照《质量节能计量标准化考核管理规定》执行。附加说明:本规定由中国石油吉林石化公司提出。本规定由公司质量节能处起草并负责解释。审核:郝军审定:李春青批准:李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