寨前中心卫生院公转房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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寨前中心卫生院公有周转住房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解决乡镇卫生院医护人员住房严重紧张问题,进一步稳定农村卫生技术人才队伍,根据省财政厅、卫生厅(2009)3号文件制定的《乡镇卫生院共有周转住房建设试点方案》,本着政府统筹、多方筹资、整体规划、分布实施,产权共有、周转使用、标准适度、经济实用的原则,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凡本卫生院公转房的建设、使用、管理均适用本办法。第三条:公有周转住房(以下简称“公转房”)属国有资产,主要用于我院技术骨干的住宿。只能在技术骨干和对口支援人员中周转使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出租、转租、转借、出售或者闲置不住公转房。第四条:公转房安排对象必须是我院正式职工,临床技术骨干优先安排,可以保留1-2套作为机动,用于新引进的卫生技术骨干、新录用的医学大学生和对口支援医务人员居住。第五条:资金来源:采取省补助、市县两级配套,乡镇卫生院自筹,职工入住前交纳住房保证金等形式筹措建设资金。1、上级专项补助资金:上级专项补助资金在项目建设单位签订建设合同后,由财政单位转入单位公转房资金专户;2、单位自筹资金:单位自筹资金用于环境美化工程等(不能用于主体工程建设)。3、个人住房保证金部分:按单位职工大会通过的筹资决定,在公转房建设之前,由院财务室开具往来结算收款收据收缴,登记“公转房住房保证金花名册”(一式三份),归集资金后统一存入公转房资金专户。个人住房保证金在职工入住期间不计算利息。入住期间个人所进行的装修,退房时,单位不予补贴。第六条:建立公转房资金专户,集中管理个人垫资和政府投入资金,做到专户管理,统筹安排,专款专用。并自觉接受财政部门、审计、纪检和卫生等相关部门监督。第七条:严格执行基本建设和施工企业财务制度,设置明细帐簿和相应会计科目,及时、准确、完整编制财务报表,设立专项资金的专户,专账,严禁白条入帐,任何个人不得挪用。第八条:严格按照《货币资金管理办法》规定,一律采用银行转帐支付,不得白条领款和现金支付,按照合同要求和工程进度拨付,不得超前拨付资金。第九条:我院公有周转住房的建设,共建公转住房5层10套,按每套不超过60平方米,二室一厅一厨一卫的标准建设。第十条:公转房的筹资方案和使用方案、建设方案和安排入住人员名册将通过职工大会的2/3以上人数通过,经出席大会的全部职工签字后,将大会记录和筹资方案、公转房使用方案、建设方案和安排入住人员简历报县卫生局和财政局。第十一条:对建设质量实行招投标制、法人负责制、工程监理制、竣工验收制和质量终身保证制。第十二条:职工交纳住房保证金的同时必须与单位签定《寨前中心卫生院公有周转住房使用合同书》,合同书一式三份,由卫生局、卫生院及住房职工各一份。第十三条:住户应当爱护并合理使用公转房,不得改变住房建筑结构,设备,设施,不得改变使用用途和水电管网的结构,不得损坏门窗。第十四条:出现以下情况时,职工必须在30天内无条件退还公转房:病退,内退,退休。调离。死亡。违反本管理办法第三条的规定。第十五条:职工退还公转房时,单位应足额退还职工住房保证金。单位应对公转房进行验收,有违反第十一条规定的,责令用房职工予以恢复,用房职工拒不执行的,由单位负责恢复,费用从职工的住房保证金中扣除。仍不足部分,从职工工资中扣除。第十六条:职工死亡的,住房保证金按照法定继承人的先后顺序退还给相应继承人。第十七条:职工因病退,内退,退休、调离、违反本管理办法第三条的规定拒不退还公转房的,单位以书面告知,告知三天后仍不退还的,单位可以采取强制措施。第十九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桂东县寨前中心卫生院二○一二年六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