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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标题】商业特许经营备案管理办法【英文译本】HYPERLINK"http://www.lawinfochina.com/law/display.asp?ID=6038&DB=1"\t"_blank"AdministrativeMeasuresforArchivalFilingofCommercialFranchise【发布部门】HYPERLINK"javascript:SearchListField(%22/newlaw2002/chl/index.asp%22,document.SearchList.fdep_id,%2260220%22)"商务部【发文字号】商务部令2007年第15号【批准部门】【批准日期】【发布日期】2007.04.30【实施日期】2007.05.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部门规章【法规类别】HYPERLINK"javascript:SearchListField(%22/newlaw2002/chl/index.asp%22,document.SearchList.sort_id,%2207501%22)"商贸物资综合规定【唯一标志】90801【全文】商务部令(2007年第15号)(相关资料:HYPERLINK"javascript:SFLC2(90801,0,1,3)"部门规章1篇HYPERLINK"javascript:SFLC2(90801,0,2,0)"地方法规12篇HYPERLINK"http://bmla.chinalawinfo.com/NewLaw2002/SLC/SLC_En.asp?db=chl&gid=90801"\t"_blank"英文译本)《商业特许经营备案管理办法》已于2007年4月6日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第六次部务会讨论通过,现予以公布,自2007年5月1日起施行。部长:薄熙来二〇〇七年四月三十日商业特许经营备案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对商业特许经营活动的管理,规范特许经营市场秩序,根据《HYPERLINK"javascript:SLC(88185,0)"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以下简称HYPERLINK"javascript:SLC(88185,0)"《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简称中国境内)从事商业特许经营活动,适用本办法。第三条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及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是商业特许经营的备案机关。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从事商业特许经营活动的,向特许人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备案;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的,向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备案。商业特许经营的备案工作实行全国联网。符合《HYPERLINK"javascript:SLC(88185,0)"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规定的特许人,都应当通过政府网站进行备案(网址为www.mofcom.gov.cn)。第四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有权向备案机关举报。第五条申请备案的特许人应当向备案机关提交以下材料:(一)商业特许经营基本情况。(二)中国境内全部被特许人的店铺分布情况。(三)特许人的市场计划书。(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或其他主体资格证明的复印件。(五)与特许经营活动相关的商标权、专利权及其它经营资源的注册证书复印件。(六)由设区的市级商务主管部门开具的符合HYPERLINK"javascript:SLC(88185,0)"《条例》第HYPERLINK"javascript:SLC(88185,7)"七条第二款规定的证明文件;直营店位于境外的,特许人应当提供直营店营业证明(含中文翻译件),并经当地公证机构公证和中国驻当地使领馆认证。在2007年5月1日前已经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的特许人不适用于上款的规定,但应当提交特许人与中国境内的被特许人订立的第一份特许经营合同。(七)特许经营合同样本。(八)特许经营操作手册的目录(须注明每一章节的页数和手册的总页数,对于在特许系统内部网络上提供此类手册的,须提供估计的打印页数)。(九)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经批准方可开展特许经营的产品和服务,须提交相关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十)经法定代表人签字盖章的特许人承诺。上述第(一)至(三)项材料直接在网上填报,第(四)至(十)项应当在网上提交便携文件格式(PDF)的电子版材料。(相关资料:HYPERLINK"javascript:SFLC2(90801,5,2,0)"地方法规3篇)第六条特许人应当在与中国境内的被特许人首次订立特许经营合同之日起的15天内向备案机关申请备案。在2007年5月1日前已经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的特许人,应当自HY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