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情同意告知制度及程序.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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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情同意告知制度及程序一、知情同意告知制度1、病人在医院就诊、检查、治疗,享有知情同意权,医务人员应尊重病人的合法权益,执行本制度。2、履行知情同意签字手续的应为具有我院执业资格的医务人员。病人在门诊、住院期间,接受手术、有创检查(血管造影、取材活检、骨髓穿刺、血管穿刺、支气管镜检、胃肠内窥镜检查等)、特殊治疗(药物化疗、放射治疗等)等之前,经治医师必须向病人本人或直系家属充分解释说明各种处理的必要性、可能出现的后果等情况,征得病人或家属签字同意后方可进行。住院病人应在病程记录中做相应记录。3、知情同意书应由病人本人签字,本人不能签字时,应由其委托的直系亲属和按相关法律程序规定的相关人员签字方能生效。患者委托代理人时,应由患者本人和被委托代理人共同签署《授权委托书》,被委托人应向医师出示个人身份证等证明资料。如遇紧急手术或抢救前无法征得病人或亲属签名同意治疗、手术时(如病人神志不清时),必须在病案中写明治疗、手术的必要性,报告科主任,并报请医务处或院总值班批准。4、各种诊疗知情同意书由医务处统一制定使用,科室自定的专科知情同意书,需报医务处同意并备案。5、所有死亡患者(尤其对死因有异议的)均应由医务人员向患者履行尸检知情同意手续,患方拒绝尸检时需在尸检意见书上签字,拒绝尸检又不愿意签字的,经办医师应将谈话内容、时间、地点及参加人员如实记录在病历中,并上报医务处或总值班(因司法工作需要进行尸检者除外)。6、如病人拒绝接受医嘱或处理(包括要求提早出院等),经治医师应在病程记录中做出详细记录,内容应包括经治医师的处理意见,不接受处理可能会产生的后果,将上述情况向病人充分说明后病人仍拒绝接受处理等情况,请病人签名。如病人拒绝签名,也应在病程记录中记明。7、因各种原因需拍摄病人的照片时,均需事先征得病人的签名同意。8、新闻媒体部门需了解病人情况时,必须通过医院负责公共关系的部门,并征得病人或亲属同意后予以安排。任何人不得擅自将病人的情况通报给新闻部门。9、除国家规定可以查阅病案的人员外,其它人员如需查阅或使用病案内的资料,首先必须征得病人或其家属的书面签名同意。10、使用血液及血液制品前,经治医师必须对患者及其家属详细交待使用血液及血液制品可能发生血源传播性疾病、输血反应等情况,经医患双方知情同意后并履行签字手续后方可使用血液及血液制品。11、在开展临床试验性治疗及新技术时,治疗及新技术负责人需如实向患者或亲属告知可进行的治疗属于临床实验性治疗及我院新技术开展的情况,在患者及家属完全知情的情况下,履行双方知情同意签字手续后方可实施。12、病人对自己的病情享有知情权和隐私权。13、在为病人实施手术时因手术意外,需改变手术方式或者在手术过程中因特殊情况,需增加手术方式而术前又未交待可能改变手术方式的,术中必须由术者向病人家属交待病情,并签字后方可改变手术方式,术者术后及时在知情同意书中补签字。14、术中患者出现危急情况时,如果术者不能下台交待病情,应由一助或参加手术的高年资的医师用通俗易懂的语言全面准确地向病人直系亲属告知病情术后在手术记录或术后首次病程中做记录。病人家属不在场又需抢救病人时,必须立即向医务处或主管副院长或总值班请示汇报,经同意后进行下一步治疗。15、术中病人家属未在场而改变手术方式的,术后由术者向病人家属详细说明情况,并在术后病程记录中详细描述。签署知情同意书的程序1、术者向病人家属交待病情,家属同意并签署知情同意书;2、术中需改变手术方式:术者或一助向病人家属交待病情,家属同意并签署知情同意书;3、家属不在场又需紧急抢救患者,向医务处或主管副院长或总值班请示汇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