宪法学-2012(第六讲).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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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宪法规范第一节宪法规范的特点一、宪法关系宪法关系具有两大特点:其一,此类社会关系所涉及的领域非常广泛,几乎包括国家生活和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而且均属于宏观性社会关系;其二,此类社会关系的一方通常总是国家或国家机关。宪法关系主要包括三个方面的关系:第一,国家与社会成员个人之间的关系。第二,国家与其他社会政治主体之间的关系。第三,国家机关相互之间的关系。二、宪法规范的特点宪法规范具有多义性:第一种含义是指调整宪法关系并具有最高法律效力的各种规范的总和。第二种含义是指宪法中的某一个条款,或某一个规范,它相当于宪法结构的基本构成单元。第三种含义:宪法规范有别于宪法的规范性语句,而是指宪法规范性语句的意义,即宪法条文本身所蕴涵的意义。(一)内容的政治性(二)效力的最高性(三)立法的原则性(四)实现的多层次性第二节宪法规范的形成和演变宪法的成文变化就是指宪法的制定和修正程序;宪法的不成文变化是指通过司法解释而对同样的宪法文字赋予新的意义。一、宪法规范的形成(一)有关宪法制定的理论:宪法制定权力论理论动机:就是通过“制宪权”来约束国家权力,包括立法权。两种思考进路:一种是事实论——tobe另一种是规范论——oughttobe首先,这一理论在法国第一次被提出来——西耶斯(1)制宪权主体是国民,但是国民没有必要分别行使制宪权,可委托不同于通常立法机关代表的特别代表来行使(2)制宪权没有界限。(3)宪法制定权力与宪法所制定的权力不同。(4)宪法修正权是制宪权的作用。重要的变化主要出现在近代德国——施米特首先,他承认制宪权是存在的,是一种有能力对政治统一体之体制作出全盘“决断”的实力或权威的政治意志其次,施米特认为,这种权力是一种“原生性权力”,总是处于“自然状态”之中,不受任何规范性的约束。再次,国民和君主都只是这种权力的担当人而已。最后,修宪权是制宪权所确定的一种权力,具有界限。制宪权理论在日本的完善美浓部达吉认为,立法权是最高国家权力,其中包含了制宪权。芦部信喜:(1)制宪权是一种超实定法秩序的权力,处于政治与法的交叉点,但并非绝对无限制的权力,其受制宪权自己主张自己存在的前提——“根本规范”的限制。(2)制宪权的主体是国民。(3)修宪权是制度化了的制宪权,是制宪权的“卫兵”。(二)宪法形成方式之一——制定一种是具有制宪权的主体以立宪程序制定,由此产生宪法典或重要的宪法性文件。另一种情况是以普通的立法程序制定宪法性文件,这些宪法性文件也是宪法规范的组成部分。(三)宪法形成方式之二——认可立法认可是由国家立法机关或宪法法院依照立法程序的明示认可,而非立法认可往往是政府默示承认。(三)宪法形成方式之三——判决这些具有创宪性质的判决,有的由此成为宪法惯例从而确立起一种新的宪政运作制度。马伯里诉麦迪逊案马伯里诉麦迪逊案拥护汉米尔顿的一派正式组成了联邦党拥护杰弗逊的一派自称为民主共和党(该党是1828年成立的美国民主党的前身)1800年美国总统选举是美国宪政史上极其重要的一页:国家最高权力能否根据宪法程序以非暴力的形式在不同党派之间和平交接。联邦司法部门控方要求最高法院下达执行令,命令麦迪逊按法律程序交出委任状,以自己能便走马上任。控方律师起诉的根据源自《1789年司法条例》。被控方:政治问题使马歇尔大法官陷入了一种左右为难、必输无疑的两难困境。马歇尔在判决中首先提出了三个问题:第一,申诉人马伯里是否有权得到他所要求的委任状?第二,如果申诉人有这个权利,而且这一权利受到侵犯时,政府是否应该为他提供法律救济?第三,如果政府应该为申诉人提供法律救济,是否是该由最高法院来下达执行令,要求国务卿麦迪逊将委任状派发给马伯里?马歇尔正式宣布:《1789年司法条例》第13款因违宪而被取消。这是美国第一次宣布联邦法律违宪。马歇尔是此案真正的大赢家。首先,马歇尔通过此案向国家立法机构国会宣布:不仅宪法高于一切法律,而且判定法律本身是否符合宪法这个至关重要的权力也与立法部门无关。其次,马歇尔通过此案向国家最高行政部门宣布:宪法的最终解释权属于司法部门。高明之处在于:以退为进二、宪法规范的演变(一)宪法废止1、革命废止。2、立法废止。3、自动废止。4、新法替代废止。(二)宪法修改宪法全面修改宪法部分修订修宪限制:一是修正无界限说。一是修正有界限说。第一,修宪内容限制。第二,修宪时间限制。(三)宪法变迁1、国家政策导致宪法变迁2、具体立法导致宪法变迁3、宪法解释和宪法性判决导致宪法变迁但和普通法律的修正不同,明文修宪并不总是现实的选择——美国法院在宪法领域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