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务管理: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税规定.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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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税规定土地使用税免缴范围有哪些 《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规定:下列土地免缴土地使用税; (1)、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土地; (2)、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土地; (3)、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土地; (4)、市政街道、广场、绿化地等公共用地; (5)、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 (6)、经批准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土地,从使用的月份起免缴土地使用税五年至十年;. (7)、由财政部另行规定免税的能源交通、水利设施用地和其他用地。 对免税单位自用土地如何解释 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土地,是指这些单位本身的办公用地和公务用地。 事业单位自用的土地,是指这些单位本身的业务用地; 宗教寺庙自用的土地,是指举行宗教仪式等的用地和寺庙内的宗教人员生活用地。 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土地,是指供公共参观游览的用地及其管理单位的办公用地。 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是指直接从事种植、养殖、饲养的专业用地,不包括农副产品加工场地和生活、办公用地。 企业办的学校、医院、托儿所、幼儿园自用的土地,可否免征土地使用税 企业办的学校、医院、托儿所、幼儿园,其用地能与企业其他用地明确区分的,可以比照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土地,免征土地使用税。 什么样的土地暂免征收土地使用税 吉税地字[1990]第418号文件规定,下列土地暂免征收土地使用税: (1)房产管理部门经租的居民住房用地。 (2)免税单位职工家属宿舍用地。 (3)民政部门举办的安置残疾人员占生产人员总数35%以上的福利工厂用地。 (4)集体和个人办的学校、医院、托儿所、幼儿园用地。 (5)个人所有的居住房屋及院落用地。 占用地下土地是否免征土地使用税 占用地下土地,暂不征收土地使用税。 企业的采石场、排土场用地,炸药库的安全区用地以及采区运岩公路,是否免征土地使用税 对石灰厂、水泥厂、大理石厂、沙石厂等企业的采石场、排土场用地,炸药库的安全区用地以及采区运岩公路,免征土地使用税。 对军需工厂用地是否免征土地使用税 对军需工厂用地,既生产军品又生产经营民品的,按军品、民品的产值或经营收入的比例划分征免土地使用税,生产军品的免税。 搬迁企业的用地是否免征土地使用税 吉税地字[1990]第418号文件规定,企业搬迁后,其原有场地和新场地都使用的,均应照章征收土地使用税;原有场地不使用的,免征土地使用税。 对企业的铁路专用线、公路等用地是否免征土地使用税 吉税地字[1990]第418号文件规定,对企业的铁路专用线、公路等用地,在厂区以外,与社会公用地段未加隔离的,暂免征收土地使用税。 对企业范围内的荒山、林地、湖泊等占地是否免征土地使用税 吉税地字[1990]第418号文件规定,对企业范围内的荒山、林地、湖泊等占地,尚未利用的,免征土地使用税。 对企业厂区以外的绿化用地是否免征土地使用税 吉税地字[1990]第418号文件规定,厂区以外的公共绿化用地和向社会开放的公园用地,暂免征收土地使用税。 房地产开发公司建造商品房的用地是否免征土地使用税 房地产开发公司建造商品房的用地,在商品房出售之前,纳税确有困难的,报经省税务局审批,可给予减免土地使用税照顾。 对基建项目在建期间使用的土地是否免征土地使用税 对基建项目在建期间使用的土地,原则上应照章征收土地使用税。但对有些基建项目,特别是国家产业政策扶持发展的大型基建项目占地面积大,建设周期长,在建期间又没有经营收入照顾其实际情况,对纳税人纳税确有困难的,可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根据具体情况予以免征或减征土地使用税。 对防火、防爆、防毒等安全防范用地是否免征土地使用税 对于各类危险品仓库,厂房所需的防火、防爆、防毒等安全防范的用地,暂免征收土地使用税。 对林区的有林地、运材道、防火道、防火设施用地是否免征土地使用税 对林区的有林地、运材道、防火道、防火设施用地,免征土地使用税。林业系统的森林公园、自然保护区、可比照公园免征土地使用税。 对司法部所属的劳改劳教单位用地是否免征土地使用税 对少年犯管教所的用地和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劳教单位自用的土地,免征土地使用税。 对劳改单位及经费实行自收自支的劳教单位的工厂、农场等,凡属于管教或生活用地,例如:办公室、警卫室、职工宿舍,犯人宿舍、储藏室、食堂、礼堂、图书室、浴室、理发室、医务室等房屋、建筑物用地及其周围土地,均免征土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