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政文〔2011〕125号.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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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政文〔2011〕125号永春县人民政府关于自然灾害避灾点建设的实施意见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单位: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自然灾害避灾点建设的实施意见》(闽政〔2010〕29号)和《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自然灾害避灾点建设的实施意见》(泉政文〔2010〕343号)要求,为进一步做好我县防灾减灾工作,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县政府第41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了《关于自然灾害避灾点建设的实施意见》,具体意见如下:一、总体要求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党的十七届五中全会精神,坚持“先行先试,加快转变,民生优先,党建科学”,切实把保障和改善民生放在优先位置,努力做到事关民生的利益问题优先解决,加大自然灾害避灾点建设力度,不断增强应对突发自然灾害的整体防御能力,为推进我县科学发展、跨越发展提供有力保障。二、基本原则(一)全面覆盖。县、乡镇、建制村(社区)均应建设有标志明显、安全实用、设施齐全、功能完善的避灾场所,形成全面覆盖县、乡、村三级的避灾网络。(二)安全便捷。避灾点选址要避开易灾、易涝和地质灾害等危险地段,主要布局在人口聚集区域的安全地带,便于当地群众就近避灾。(三)整合资源。要充分盘活区域内可用资源,利用现有建筑设施,采取确认、修缮、加固、拓宽等方式设立避灾场所。(四)强化功能。完善硬件设施,规范工作程序,建立应急预案,充实物资储备,强化避灾点的应急救助功能,满足灾害期间受灾群众安置救助需求。三、目标任务(一)自然灾害避灾点建设。2011年底前,全县应完成302个自然灾害避灾点建设任务(扣除原已建设103个,今年需新建199个,其中县级4个,乡镇级36个,村(社区)级159个)。县级避灾点建设容量不小于300人;乡镇避灾点建设容量不小于200人;村(社区)避灾点建设容量不小于100人,人口较多或居住范围较为分散的,可根据当地实际建设1-2个村级避灾点。对于易发山体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地段应加强自然灾害避灾点建设,由国土部门明确具体建设地点。(二)地震应急避难场所建设。2011年底前,设立4个地震避难场所,单个避难场所容量不小于300人,配套建设供水、供电、厕所、标志、医疗救护和卫生防疫设施等,其中要有1个避难场所面积不小于2000平方米。各有关部门应充分利用城镇周边的公园、广场等空旷场所建设地震应急避难场所。四、建设要求(一)选点科学。自然灾害避灾点由各乡镇人民政府和村(社区)委会根据当地实际情况,按照相对居中、便于转移、就近安置、确保安全的原则经论证后选择确定。避灾点建设应充分整合现有公共资源,利用经过建设部门鉴定为安全的建筑设施,原则上不新建专门场所。县级避灾点建设应利用人防工程、体育馆、影剧院、会场、学校和社会福利中心等公共建筑物。乡级避灾点建设应利用乡镇敬老院、文化中心、学校、食堂等符合避灾安置要求的公共设施。村级避灾点建设应利用礼堂、村部、老人活动中心和中小学布局调整后闲置的校园校舍及祖厝、祠堂等公益活动场所。(二)设施齐全。各避灾点应设置办公室(值班室)、避灾群众男(女)宿舍、仓库、厕所等必备场所,同时应配备广播系统、电视机、备用发电机组、简易卧具(床或床板、棉被或毛巾被、草席等)、应急灯、炉灶、锅碗瓢盆、手电、蜡烛等保障物资及生活必需品。(三)标志明显。在通往避灾点主要路口的醒目位置设置“永春县XX乡(镇)XX村(社区)自然灾害避灾点”路线指示牌,指引受灾群众转移安置,指示牌外观为蓝底白字加箭头。在避灾点建筑外墙设置全省统一的“自然灾害避灾点”标示牌。标示牌由省民政厅安排资金统一制作。地震应急避难场所标示牌由地震部门安排资金按统一规格制作。(四)制度完善。各避灾点要制订避灾点管理制度、管理人员职责、避灾人员守则,张贴悬挂防灾减灾宣传图片资料,做到宣传到位、制度健全、管理规范、责任明确。要制订与各自然灾害应急预案相配套的救助预案,在指挥机构及职责分工、人员安置方案、安置程序、后勤及医疗保障、回迁条件、物品入库等方面,明确应急救助步骤和避灾点运行程序。县级避灾点由县级民政部门管理,乡级避灾点由乡(镇)政府或街道办事处管理,村级避灾点由村(居)委会管理。每个避灾点要明确责任人,确保各项制度落实到位、各种物品整洁完好。五、建设步骤各乡镇人民政府和村(社区)委会应根据当地救灾应急工作的实际情况,统筹规划,合理安排建设进度,重点推进灾害易发、多发地区避灾点建设。(一)2010年前,县编制完成避灾安置场所规划,确定选点方案,制定完善避灾点各项制度,完成全县103个避灾避险场所建设,并做好避灾点的救灾应急物资储备和管理工作。(二)2011年,新建199个避灾避险场所(其中一都10个、横口8个、下洋8个、坑仔口5个、玉斗4个、桂洋5个、锦斗4个、呈祥2个、苏坑7个、蓬壶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