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普通高中学生学籍管理暂行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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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普通高中学生学籍管理暂行办法(供讨论)一、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广州市普通高中的教育、教学管理,保证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提高教学质量,特制定《广州市普通高中学生学籍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第二条凡在本市范围内设立普通高中,均应执行《暂行办法》。二、学籍第三条经普通高中学校正式录取,并经招生考试部门审核,在规定时间内到核准的录取学校报到注册的学生才能建立学籍。学生到录取学校注册后,由录取学校在“教育综合管理系统”确认学籍。新生被录取后,未经核准的学校批准,不按学校规定期限到学校办理注册者,不保留入学资格,不申报学籍。第四条对不按规定时间内到录取学校注册的学生,录取学校要做好过细工作,向学生及家长讲清楚建立学籍的有关规定,确保经正式录取并按规定到学校参加正常学习的学生都建立学籍。第五条因病或其它特殊原因,经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得到录取学校批准的学生可保留一年入学资格。保留入学资格期间,没有学籍。第六条未经招考部门或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录取的本市初中毕业生,不能申报学籍。第七条新生入学后,经学校复查发现有弄虚作假,不符合招生录取条件者,视其情节严重程度,给予教育或取消学籍。第八条学生在本市外参加入学考试并被当地普通高中录取后,因家长工作调动或其它原因,需要在我市继续接受普通高中教育,可凭当地招生考试部门发出的录取通知书自行联系我市普通高中学校,拟接收学校报我市学籍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后,可申报学籍。第九条入学后因特殊原因确需转学,由学生及家长向原校提出书面申请,按有关规定严格审批,并办理相关学籍异动手续。第十条转学手续要结合“教育综合管理系统”办理,纸质转学联系函与网上转学流程同步进行。第十一条转学须经地级市教育行政部门同意才生效,转学流程如下:本市内转学流程:转出学校→转入学校→转出学校主管教育行政部门→转入学校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地市级教育行政部门本市外转入转学流程:接收学校→接收学校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地市级教育行政部门本市转往外市转学流程:转出学校→转出学校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地市级教育行政部门接收学校不能超过主管部门核定的办学规模接收转学生。每班学生人数应46至50人,最少不少于30人,最多不超过54人。第十二条转学的学生凭地市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同意的转学联系函到转出学校签领密封的学生档案交转入学校。第十三条转学手续一般在学期开学后三周内完成。转学时间限于一年级下学期和二年级,一般一年级上学期不能转学,高三不收转学生。第十四条学生转学以学校性质相同、年级向衔接为原则。不能在暑假转学变相制造留级。本市普通高中学生因自身原因确需要转读中等职业学校,转学手续暂按“本市转往外市转学流程”办理。第十五条学校不能接收转学手续不齐全的学生。第十六条学生在读期间,因病或其它原因,必须离校一个时期者,须办理休学手续。由学生及家长持有关证明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经班主任签具意见,教导主任审查,校长批准后,发给休学证书。学生休学原则上以一学年为限,到期不能复学者,应申请延期,经过审查批准可再休学一年。休学连续超过两年者应予退学。学生休学期间虽未满一年,但在新学年能正常上学,经学校同意,可提前复学。休学期间,保留学籍,不保留助学金及其它待遇,不能转学。第十七条学生休学期满,应于期满前两周向原校申请复学,由学校编入相衔接的年级学习。学生复学时,原校已改办、停办、撤销等,可持休学证向原校主管(教育)部门申请,由主管部门安排到性质相同的学校复学。休学期满,不按时到学校办理复学者,作自动退学处理。第十八条学生因患严重疾病或家庭发生变故等情况,不能在校继续学习者,可申请退学。学生申请退学,经校长批准,发给肆业证书,并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备查。第十九条学生家庭因移居外国,凭公安部门有关证件办理出国退学手续。第二十条学生需要到国外留学,由学生及家长提出申请,原则上第一学年,办理休学手续,次年如学生适应国外留学生活,可办理退学手续。学生出国留学一年内不适应国外学习生活,需回本市继续高中阶段学习,原校应无条件接收这类学生,并且办理复学手续。第二一条具有学籍的学生,按规定修业年限内修满144学分(其中:必修学分116分,含综合时间活动23学分;选修学分28分,含选修二即学校课程6学分;下同),德育考核合格以上,准予毕业,发给毕业证书。具有学籍,按规定修满144分,但德育不合格者;或德育合格,但未按规定修满144学分者,发给肆业证书。第二二条学校应按规定建立高中学生档案,从一年级开始,对学生德育、学业考核结果,按要求逐学期和学年登记。学生档案由教导处管理。毕业后,学生升读高校,档案由学生凭有效录取通知书到毕业学校签领;学生就业,凭用人单位或学生户籍街道办事处证明到毕业学校签领档案;学生档案也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