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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适用房买卖合同((预售)(合同编号:)正本单元编号:合同说明1、本合同文本为示范文本,也可以作为签约文本。买受人应仔细阅读本合同内容,对合同条款及专业名词理解不一致的,可向顺德区建设局咨询。2、本合同所称现房是指已办理竣工验收备案的经济适用房,本合同所称预售经济适用房是指正在建设中的经济适用房。3、□中内容为并列的选择项,须根据实际情况选择√。4、为体现合同双方自愿原则,本合同文本中相关条款后都有空白横线,供双方自行约定或补充约定。合同签订生效后,未被修改的文本印刷文字视为双方同意内容。5、签订本合同时,出卖人应向买受人出示本合同提及的出卖人有关证书、证明文件和物业管理规定;买受人的身份由出卖人核实。6、本合同条款由佛山市顺德区建设局负责解释。经济适用房买卖合同合同双方当事人甲方(出卖人):注册地址:营业执照注册号:企业资质证书号:法定代表人:联系电话:委托代理人:联系电话:地址:委托代理机构:注册地址:营业执照注册号:法定代表人:联系电话:乙方(买受人):【权属人】姓名:国籍:证件名称:证件号码:地址:联系电话:【共有人】姓名:国籍:证件名称:证件号码:【共有人】姓名:国籍:证件名称:证件号码:【共有人】姓名:国籍:证件名称:证件号码:【共有人】姓名:国籍:证件名称:证件号码:【共有人】姓名:国籍:证件名称:证件号码:【委托代理人】【法定监护人】姓名:国籍:地址:联系电话:根据国家和省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乙方向甲方购买经济适用房,甲、乙双方达成如下协议:第一条项目建设依据甲方以划拨方式取得位于顺德区的地块的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权证号为()字第号,土地证记载面积为平方米,地块规划用途为。甲方经批准在上述地块上建设经济适用房,经顺德区地名管理部门批准命名为。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号为,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号为。第二条经济适用房销售依据乙方向甲方购买的经济适用房为预售经济适用房,已具备相关法规规定的预售条件,已取得《预售许可证》,编号:。第三条乙方所购经济适用房的基本情况该幢经济适用房的主要用途为,属结构,建筑层数为地上层,地下层。乙方所购的经济适用房(以下简称本经济适用房)为该项目的单元,所购经济适用房的用途为住宅,本楼层高度米。本经济适用房封闭式阳台个,非封闭式阳台个,配套杂物间个(编号为:)。本经济适用房的套内建筑面积平方米;配套杂物间套内建筑面积平方米,土地使用面积□自用/□分摊/平方米(平面图见本合同附件一)。另本经济适用房公共部位与公用房屋分摊建筑面积平方米,配套杂物间分摊建筑面积平方米,故本经济适用房建筑面积平方米,配套杂物间建筑面积平方米。上述面积为甲方暂测面积。如暂测面积与实测面积有差异的,以实测面积为准。本经济适用房交付时,甲方应向乙方提供己经佛山市顺德区测绘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所审核确认实测面积的证据,并根据此实测面积与乙方用书面形式确认本合同第六条的执行结果及第十六条约定的住房专项维修资金金额。乙方应根据经佛山市顺德区测绘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所审核确认的实测面积如实确认上述事项,不得无故拒绝,否则由乙方承担不能如期办理房地产权证的责任。本项目中的总公建面积的权属属全体业主共同所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有。第四条本经济适用房的价格甲、乙双方约定按下述方式确定本经济适用房的价格,价格以人民币结算。按套内建筑面积计算,本经济适用房每平方米元,杂物间每平方米元;按建筑面积计算,本经济适用房每平方米元,杂物间每平方米元。则本经济适用房售价为元,配套杂物间售价为元,合计总金额为元,大写:拾万仟佰拾元整。公共部位与公用房屋分摊建筑面积的建设费用计入套内建筑面积销售单价内,不再另行计价。第五条费用与费用调整的约定本经济适用房售价不含政府规定在经济适用房交易登记时缴交的有关税费。乙方□同意/□不同意/甲方依据有关规定暂代政府收取税费合计人民币万仟佰拾元整。上述代收取的税费以政府有关部门开出的票据为准。预售经济适用房开发建设过程中,甲方代政府收取的税费标准调整时,按实际发生额多退少补。第六条面积确认及面积差异处理本经济适用房以套内建筑面积(本条款中均简称面积)为依据进行面积确认及面积差异处理。合同约定面积与产权登记面积有差异的,以产权登记面积为准。经济适用房交付后,产权登记面积与合同约定面积发生差异的,甲乙双方同意按第种方式进行处理。1.双方自行约定:(1);(2);(3);(4)。2.双方同意按以下原则处理:(1)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0.6%以内(含0.6%)的,甲乙双方不作任何补偿;(2)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