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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租赁合同出租方(甲方):身份证号:地址:电话:承租方(乙方):身份证号:地址:电话:甲乙双方通过友好协商,就甲方出租房屋给乙方经营美容院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一、乙方租用甲方位于香坊区农建胡同12号电车小区3栋3-4单元房产,产权证号200802822,建筑面积385.78平方米。二、租赁期限为五年,即自2012年月日起至2017年月日止。三、租赁期内房屋租金为:每年人民币贰拾万元整(¥200,000.00)。乙方一次支付该房屋壹年的房屋租金,五年合计金额为人民币壹佰万元整。乙方须于每年9月15日前一次性支付下一年的租金人民币贰拾万元整给甲方,如乙方不按时支付租金给甲方,则本合同自行终止,甲方有权无条件收回该房屋。四、乙方租用该房屋用途:经营美容院。除双方另有书面约定外,乙方不得任意改变房屋用途,否则甲方有权无条件收回该房屋。五、甲方保证该房屋没有产权纠纷。六、租赁期间,甲方负责包烧费用,其它费用如房屋租赁税及乙方所用的水、暖、电、热水、煤气、通讯、网络、有线电视、室外环卫维护、物业费等所发生费用均由乙方承担。租赁期间,如果发生政府部门及有关部门征收本合同未列出项目但与使用该房屋有关的费用均由乙方负责。七、租赁期间,因乙方管理使用不善造成房屋及其相关设备的损失和维修费用,由乙方承担并赔偿损失。八、乙方不得随意损坏房屋设施,如需改变房屋的内部结构和装修或设置对房屋结构影响的设备,需先征得甲方书面同意方可实施,费用由乙方自理。退租时,除另有约定外,乙方投入的房屋装修物及相关设施归甲方所有,乙方不得拆除。楼体外墙面的广告受益和使用权为甲方所有。九、租赁期满后,本合同即终止,届时乙方须将房屋退还给甲方。如乙方要求继续租赁,则须提前叁个月向甲方提出,甲方在合同期满前叁个月内向乙方答复,如甲方同意继续租赁,则另签租赁合同。十、乙方如有特殊原因变更承租者,须经甲方书面同意,可以将已租房屋转租或转借给第三方使用并由甲方与第三方重新签订租赁合同,否则甲方有权无条件收回该房屋。十一、乙方不得利用承租房屋进行违法活动,如发生此类情况,甲方有权立即终止合同收回房屋,如给甲方造成损失的由乙方赔偿甲方损失。十二、由于政府原因等不可抗力造成乙方无法正常经营的,本合同自动终止,甲方有权收回该房屋。十三、本合同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另行议定,并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不一致的,以补充协议为准。十四、本合同,一式2份,经双方签字并按手印生效。本合同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均具有同等效力。甲方(签字并按手印):年月日乙方(签字并按手印):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