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内安全事故防范与处置工作条例.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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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页共NUMPAGES4页上海市民办复旦万科实验学校校内安全事故防范与处置工作条例第一条为了建立和完善“依法、科学、规范、长效”的学校安全防范体系,切实减少校内安全事故隐患,妥善处置校内伤害事故,保障学生安全。依据国家有关法律和市区二级教育行政部门颁布的有关规章、办法之规定,特制定本工作条例。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我校各部门防范和处理校园安全事故的工作。第三条学校安全工作实行领导负责制,各部门第一负责人是本部门安全责任人。在校长的领导下,根据我校安全管理领导小组的布署,负责本部门的安全工作的组织和管理,实施安全管理岗位责任制。各部门应当在每年工作安排中,将校内安全工作列入目标管理的内容,在每学期结束时向校长报告安全工作的情况。人事管理部门应当将安全管理工作实施情况列入对各部门第一负责人的考核内容。安全工作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各部门安全工作状况进行检查管理。第四条学校设施、设备管理部门应对校舍、场地等教育教学设施和设备、用品的兴建、修理、采购采用相关国家标准进行管理。学校修缮、扩改建、新建教育、教学设施,不得在无安全隔离防护措施下进行。在开学期间,只能在无人的室内进行作业。在开学和学期结束,应对教室、桌椅、教学用具、宿舍、场地、运动器具、消防器材、门窗、楼梯楼道、用电器具、开关、燃气设备进行安全检查,并书面提出检查情况报告,严禁使用存在安全隐患的设施、设备。对存在隐患和损坏的设施、设备,负责维修的部门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及时予以修复、更换,在未修复更换及修复更换时,应采取警示、防护措施。第五条各班的班主任、各专用教室的责任老师、各办公室的负责老师是本范围内各种教育、教学设备、办公设施设备的安全使用管理责任人。在交接时应认真核对清单,确认完好状态。认真掌握使用要领,正确使用各项设施设备。教师在自己责任范围内对所负责管理的设备、设施和教室(办公室)负有保护责任,对发生学生人为物损情况应予调查、教育、处理(包括赔偿),对存在危及安全问题的设备、设施有权不予使用。严禁在无人状态下开启门、窗、电气设备。各类教室(专用室)在对外借用时,批准出借的部门应向借用单位(部门)落实安全责任人。教室(专用室)管理责任人有责任对出借归还后的教室设施、设备进行检查,确定完好状态。对不负责的借用单位(部门),教室(专用室)管理责任人有权拒绝出借。第六条学校实行校园护导制度,在课间、午间及放学后至关闭校门的时间内,对校园进行无盲区、无空白的全面安全管理,对安全护导人员应进行岗位培训,在岗巡视,工作检查。校内易发生碰撞、滑倒等意外的地方,后勤保障部门应设立安全警示标志和采取防护措施。学生在校期间,严禁占用楼梯、通道进行任何作业。学校放学至关闭校门时,行政值班人员应该进行校园巡查,确保学生安全离校。第七条实验室、文艺、体育设施、设备应设立专管员,负责安全防护和检查工作。教学管理部门应当制定教学实验安全操作规程,并在实验室显著位置张贴。实验课教师应在上课时首先向学生说明操作规程和注意事项,并指导学生安全操作。在实验中发现学生违反操作规程,应立即停止实验,纠正学生错误行为。体育课教师在进行使用器械项目时,应首先进行动作要领等安全防护教育,并在课程进行时密切注意所有学生动作。在上课时必须落实安全保护措施。第八条安全主管部门应定期对教职工进行各种设备的使用培训、预防伤害事故的安全教育和遵纪守法教育。第九条中小学部和学生指导中心都应当把学生安全教育纳入学生教育工作之中,结合入学教育、法制教育,主题班会,行为规范及各种活动,对学生进行遵纪守法教育、安全行为规范教育和生命健康教育,班主任应该负责对学生的日常安全教育和安全管理工作。学校应该定期组织开展火灾、交通事故等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的逃生避险及自救互救训练,提高学生自我保护能力。第十条学校卫生室应建立学生健康档案,对新生进行健康检查,通过建立在校学生健康卡,掌握特异体质和特殊心理状况学生的病史情况。班主任应当掌握学生健康状况,对特异体质和特殊心理状况学生要重点照护管理。学生参加激烈活动必须征得家长的同意,自愿参加。第十一条学校应当通过家校互动形式形成学生安全信息交流。学生指导中心、中、小学部及班主任对于学生逃学、生病、不良行为、受到伤害、安全受到威胁等情况要在第一时间向家长通报。要通过各种形式,与家长或监护人交流学生状况,共同做好学生安全教育工作。第十二条人事管理部门要加强学校人员管理,对不适宜从事教育教学及教学辅助工作的人员不得安排担任相应的工作,禁止学校任何人员对学生进行体罚和变相体罚。不得录用有精神病史和任何刑事犯罪记录以及受过治安处罚的人员。第十三条学校举行艺术节、科技节、运动会等大型活动和组织学生外出活动应该落实各级安全管理责任人,制定安全预案。落实安全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