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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数人”的权利保护刍议投稿邮箱:HYPERLINK"mailto:sclunwen01@163.com"sclunwen01@163.com(请注明投稿期刊)征稿BLOGHYPERLINK"http://blog.cnfol.com/zj2313569711/"http://blog.cnfol.com/zj2313569711/巴蜀论文网:HYPERLINK"http://www.sclunwen.com"www.sclunwen.com赵虎敬【摘要】“少数人”权利保护具有重要的社会意义,符合国际人权保护原则普遍性的要求,同时也符合民主法治、社会稳定和谐的内在要求。“少数人”权利保护包含保护“少数人”的文化、宗教信仰、使用自己语言等几个方面的权利。为了“少数人”的权利保护更有实效,我们应从法律制定、法律适用以及社会保护等方面下功夫。【关键词】少数人权利保护特殊主体“少数人”的概述“少数人”的权利保护一直以来都是社会各界关注的焦点话题。实际上,历史上最早带有国际性的人权问题起源于保护“少数人”的宗教自由。1606年,匈牙利国王和特兰西瓦尼亚君主缔结的《维也纳条约》即有新教徒宗教礼拜自由的条款。①1966年,联合国大会通过《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以下简称《公约》),其中第二十七条明确规定,在存在人种的、宗教的或语言的少数人的国家中,“少数人”有发展自身的文化,信奉自己的宗教和使用自己的语言的权利。这从普遍性国际公约的高度第一次明确了对于少数人权利的保护原则。此后,联合国又通过了诸如《儿童权利宣言》、《关于难民地位的公约》、《囚犯待遇最低限度标准规则》、《残废者权利宣言》、《智力迟钝者权利宣言》等对特殊主体的权利进行保护的一系列国际性文件,将“少数人”群体的范畴从宗教、种族、语言上的少数扩展到了儿童、难民、罪犯、残疾人、智力迟钝者等方面。“少数人”的概念。对于“少数人”,到目前为止仍然是一个内涵与外延并不确定的概念。包括凯博多蒂、杰伊西格勒等著名学者都曾经尝试对其进行概念界定。但是,到目前为止,学界并没有形成统一认识。综合现有的概念阐释,我们可以把“少数人”归纳为数量上居于少数,在种族、宗教、语言、肤色、体质、精神状态或文化等方面具有不同于其他人的特征,由于受到偏见、歧视,在政治、经济或文化生活中居于从属地位的群体,包括少数民族、异教徒、儿童、老人、残疾者、智力迟钝者、精神病患者、罪犯、难民、外国人、无国籍人等等。同时,“少数人”又是一个开放的概念,非婚生子女、囚犯、同性恋者等也都可以归纳为少数人的范围。罗尔斯关于“少数人”的相关理论。关于对“少数人”的权利保护,罗尔斯作为当代西方法学界泰斗级人物,曾就相关理论作过仔细研究,明确了“少数人”权利保护方面的两个基本原则,一是平等的自由原则,即每个人都应该在社会中享有平等的自由权利;二是差别和公平的机会均等原则。第二个原则优先适用于第一个原则。至于权利人的权利的实际享有,罗尔斯强调个人能力,同时认为能力也会受到自然和社会偶然因素的强烈影响,例如天赋、运气、社会出身等。“公平的机会均等”应该是将自然及社会环境对人所造成的不平等减少到最低程度,使大家在竞争的出发点上真正平等。罗尔斯的理论反映了一种对最少受惠者的偏爱,一种尽力想通过某种补偿或再分配使一个社会的所有成员都处于一种平等地位的愿望。②“少数人”权利保护的重要意义。首先是国际人权保护原则普遍性的要求。人权是一种普遍化的权利,无论多数人还是少数人,只要是人格主体就应该享有相应权利。我们在保护多数人人权的同时,对于“少数人”的人权保护同样应当关注,这是人权保护原则与平等原则的要求。其次是民主法治的要求。当前世界是一个法治社会,基于法治社会公平、公正原则的要求,我们在坚持多数原则的同时,还应坚持平等原则,尊重少数人应有的权利和自由,以充分发挥他们的独特作用,使他们和多数人一样都能以自由的方式去享有利益,从而实现少数人与多数人的真正平等,以体现社会的公平和公正。最后是社会稳定和谐的内在要求。社会稳定与和谐的主要基础就是确立各主要社会阶层之间的和谐关系。其中,也包括少数人和多数人之间的和谐关系。少数人因缺少必要的权利主张和权利实现途径,他们的各种权利很容易受到多数人的侵害。当一个社会中的少数不公正集合起来时,极易引发一定的社会冲突,从而构成对多数公正的威胁与破坏。我们对少数人权利予以尊重和保护,才能缓解少数人与多数人的矛盾,从而实现整个社会的和谐与稳定。“少数人”权利保护的主要内容《公约》明确规定了少数人应该享有的权利:“少数人”的文化权利。除了基本的习俗、道德、传统、宗教仪式、住宅类型、饮食习惯等内容之外,还包括制造艺术、音乐创作、建立文化组织、用自己的语言出版文学作品、以少数人自己的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