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胜飞《经济法第7周课件》[20091014].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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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违反宪法和颠覆社会主义公有制?物权法使贪污、有原罪的财产合法化?重庆钉子户事件与物权法人物:巩献田(北大法学院教授)李成瑞(原国家统计局局长)江平(中国政法大学教授)物权法第3条:国家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国家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国家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保障一切市场主体的平等法律地位和发展权利。物权法第4条: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第一节物权法概述第二节所有权第三节用益物权第四节担保物权概念:《物权法》第2条:本法所称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所有权:占用权、使用权、收益权、处分权用益物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农地承包经营权地役权担保物权:抵押权质权留置权与债权(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比较,物权的特征:物权是财产权物权是支配权物权是对世权物权是排他性权利物权法定:类型强制、内容固定案例:甲为了能在自己的房子里欣赏远处的风景,便与相邻的乙订立合同约定:乙不在自己的土地上从事高楼建筑;作为补偿,甲每年支付给乙4000元。但该合同没有到国家有关部门进行登记。2年后,乙将该土地使用权转让给丙。丙在该土地上建了一座高楼,与甲发生了纠纷。答:甲对乙的土地不享有地役权。因为合同未登记。因此,地役权不能对抗供役地的受让人;所以丙有权建高楼。如果题目中明确交待了地役权的登记,则甲可禁止丙建高楼,且无须另对丙进行补偿。案例案例相关法条:物权法第5条:物权的种类和内容,由法律规定。物权法第156条:地役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利用他人的不动产,以提高自己的不动产的效益。物权法第158条:地役权自地役权合同生效时设立。当事人要求登记的,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地役权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不动产与动产:物的最重要的分类1.不动产的范围:建筑物与构筑物、林木、与不动产尚未分离的出产物2.区分不动产与动产的意义:物权变动的生效要件不同设立他物权的类型不同涉及不动产的诉讼,实行专属管辖原物与孳(zi)息:原物:产生孳息的物孳息:原物产生的收益天然孳息:依自然和物的使用方法而产生的出产物、收获物法定孳息:依法律规定由原物而产生的收益原物与孳(zi)息:村民甲与县肉联厂达成口头协议:自养的黄牛两头送县肉联厂宰杀,牛肉款按净肉每斤3元5角的价格结算,牛皮、牛头和牛下水归肉联厂,甲再付肉联厂宰杀费80元。在宰杀过程中,肉联厂的屠宰工人乙在其中一头牛的下水中发现牛黄,重100克,卖得价款5000元。甲知道后与乙、县肉联厂为牛黄款归属发生纠纷。现问:1.本案中该牛黄款应如何处理?(A)A.归甲所有B.归县肉联厂所有C.归甲和肉联厂共有D.乙与县肉联厂共有解析:本案的合同为一个混和合同,包括一个买卖合同与一个提供宰杀劳务的承揽合同。就买卖合同部分而言,应当交付的为牛肉,牛皮、牛头和牛下水实际上是充抵劳务酬金的,这些交付是所有权转移。而牛黄并未成为合同的标的物,应当归甲所有。2.本案中,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ABC)A.甲与县肉联厂的关系是买卖合同关系B.甲与县肉联厂的关系是承揽合同关系C.甲可以根据不当得利请求肉联厂返还牛黄款5000元D.甲只能根据与肉联厂对牛黄归属约定不明而主张共有解析:本案的合同关系性质上题已述。在原物已经为第三人善意取得的情况下,所有人可以请求不当得利的返还。答案ABC.物权法第116条:天然孳息,由所有权人取得;既有所有权人又有用益物权人的,由用益物权人取得。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法定孳息,当事人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取得;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交易习惯取得。物权平等原则:平等保护国家、集体、私人的财产物权法定原则:物权的种类及其内容等均由法律明确规定,当事人不得任意创设新物权或变更物权的法定内容公示公信原则:法律上要求当事人必须以法定的公开的方式展现物权变动的事实,否则,不能发生物权变动的效力和公信力物权优先原则:→优先效力物权的排他效力及一物一权:所有权v.s.所有权×所有权v.s.他物权(抵押权、质押权、使用权等)√担保物权v.s.用益物权√抵押权v.s.抵押权√抵押权v.s.质押权√质押权v.s.质押权×物权的追及效力A有录音机一台,A委托C保管,后C擅自借用给D,D在使用期间被E偷走,后E又遗失,被F捡到。而F恰好是A的朋友,一日A在F处发现自己的录音机,A要求取回,F不允,遂起纠纷。如C是卖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