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招投标管理办法.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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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地质调查局地质调查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地质调查工作新体制,建立地质调查项目管理新机制,积极推进中国地质调查局地质调查项目(以下简称项目)实行招标,规范招标投标活动,保证项目质量,提高经济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国土资源部和中国地质调查局有关办法、规定,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采用招标方式选择项目实施单位的基础调查项目、不涉及探矿权和采矿权的其他地质调查项目,按本办法执行。法律或者国务院规定的必须进行招标的其他项目,依其规定。第三条招标项目必须是列入国土资源部年度计划,并可以提交独立成果。第四条招标投标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第二章招标第五条中国地质调查局为项目的招标单位。第六条招标分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公开招标,是指招标单位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法人投标。邀请招标,是指招标单位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特定的法人投标。第七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项目,可采用邀请招标:㈠只有少数几家投标单位可供选择的。㈡项目的技术要求复杂或有特殊要求的。第八条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应当通过国家指定的报刊、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介发布招标公告。招标公告应载明招标单位的名称和地址、项目名称、工作范围、工作内容、资质及业绩要求、获取招标文件的办法、地点、时间和收费标准等。第九条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应当向3个以上具备实施招标项目的能力、资信良好的特定法人发出投标邀请书。投标邀请书应当载明本办法第八条第二款规定的事项。第十条招标必须按下列程序进行:㈠组建项目工作机构。㈡编制招标文件。㈢发布招标公告或发出投标邀请书。㈣按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出售招标文件。㈤组建评标委员会,研究、制定评标办法。㈥组织开标、评标会议。㈦发布中标通知书。㈧审查项目设计。㈨签订合同。第十一条招标单位应当根据项目的特点和需要编制招标文件。招标文件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㈠招标任务书项目名称、工作范围、自然地理条件、地质简况、目标任务、主要技术要求、主要工作量、工作周期、质量要求、预期成果及提交时间、项目资金来源等。㈡投标要求1、资质及相应的业绩要求。2、投标文件的编制要求。3、提供投标文件的方式、地点和截止日期。4、开标、评标活动的日程安排。5、评标的原则和方法。6、项目设计的编制与审查要求。㈢合同主要条款第十二条设有标底的,标底必须保密。标底的编制要根据招标文件的要求,参照有关技术经济标准、定额及规范进行。第十三条招标文件售出后,不予退换。除不可抗力的原因外,在发布招标公告或发出投标邀请书后,不得终止招标。第十四条对已售出的招标文件,如需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的,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至少15天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单位。该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第十五条合理确定投标单位编制投标文件所需要的时间。招标文件发出之日到投标单位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不得少于20天。第十六条招标单位不得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单位的名称、数量以及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第三章投标第十七条投标单位是响应招标、参加投标竞争的法人。第十八条投标单位应当具备实施招标项目的能力,符合国家及招标文件对投标单位的资质及业绩的规定要求。第十九条投标单位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提出的要求和条件作出实质性响应。投标文件的内容应当包括:㈠投标单位情况介绍:单位名称、成立时间、现有机构设置、职工人数及构成、其中各类技术人员状况、现有主要仪器设备、近年来经济状况、主要工作业绩和信誉,是否取得相应资质证书。㈡拟派出的项目负责人与主要技术人员的简历、业绩。㈢技术标投标方案,包括拟用于完成招标项目所采用的技术路线、技术方法、使用的主要仪器设备、人员配备、工作量、工作进度、预期成果、组织管理措施和质量保证措施等。㈣投标报价及构成。㈤投标单位的承诺。㈥对招标文件及合同条件的确认。㈦需要说明的问题。㈧必要附件。第二十条投标单位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将投标文件送达投标地点。招标单位收到投标文件后,应当签收、保管,不得开启。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后送达的投标文件,招标单位应当拒收。第二十一条投标单位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可以补充修改或者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并书面通知招标单位。补充修改的内容作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第二十二条投标单位根据招标文件载明的项目实际情况,拟在中标后将部分工作分包给其他单位完成的,应在投标文件中载明。第二十三条两个以上法人可以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