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解读要点.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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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解读要点浙江铭生律师事务所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招标投标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下简称招标投标法),制定本条例。解读:立法目的。第二条招标投标法第三条所称工程建设项目,是指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前款所称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及其相关的装修、拆除、修缮等;所称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是指构成工程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且为实现工程基本功能所必需的设备、材料等;所称与工程建设有关的服务,是指为完成工程所需的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解读: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法》将与建设工程无关的货物和服务排除在外;《条例》将同时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独立的装修、拆除、修缮项目切出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第三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由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施行。解读: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授权制订“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据此有关部门将出台新的范围和规模标准。或对现行3号令进行修订。相关规定:Ø《招标投标法》第三、四、六条Ø《政府采购法》第四条Ø《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国家计委3号令)(第二至七条)Ø《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建设部89号令)第二、三条第四条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指导和协调全国招标投标工作,对国家重大建设项目的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检查。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铁道、水利、商务等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对有关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指导和协调本行政区域的招标投标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其所属部门有关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职责分工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财政部门依法对实行招标投标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政府采购政策执行情况实施监督。监察机关依法对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监察对象实施监察。解读:行政监管规定(一)延续了34号文部门分工1.发改委指导协调监督检查;2.有关部门监督查处违法行为;3.财政预算执行情况和采购政策执行情况监督;4.监察对活动对象监察。(二)为地方创新监管体制留有空间5.县级以上政府可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三)法律责任[条例80条第二款、第三款]相关规定:Ø《招标投标法》第七条Ø《关于国务院有关部门实施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的职责分工的意见》(国办发〔2000〕HYPERLINK"http://bbs.ebnew.com/常用法规/34关于国务院有关部门实施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职能分工的意见(国办发34号).doc"\t"_blank"34HYPERLINK"http://bbs.ebnew.com/常用法规/34关于国务院有关部门实施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职能分工的意见(国办发34号).doc"\t"_blank"号)第五条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建立统一规范的招标投标交易场所,为招标投标活动提供服务。招标投标交易场所不得与行政监督部门存在隶属关系,不得以营利为目的。国家鼓励利用信息网络进行电子招标投标。解读:交易场所1.设区市以上政府可建立统一交易场所,不得存在隶属关系,不得以营利为目的。2.基本方针“统一进场、集中交易、行业监管、行政监察。”(中办发[2009]27号)3.鼓励信息网络电子招标投标。相关规定:Ø《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国家计委、监察部关于健全和规范有形建筑市场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2]HYPERLINK"http://bbs.ebnew.com/常用法规/21关于健全和规范有形建筑市场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1号).doc"\t"_blank"21号)Ø《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09]27号)(三)《浙江省招标投标条例》(第四十四条)☆指导监管部门为住建部门,应具备的服务功能,设立的审批规定。(第五十二条)☆违反规定使用招标投标软件的法律责任。第六条禁止国家工作人员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解读:禁止非法干涉1.《刑法》第九十三条本法所称国家工作人员,是指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国家工作人员论。2.法律责任。(条例81条)u违法行为情形:规避招标和公开招标,指定中标人,非法干涉评标,以其他方式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u法律责任形式:行政处分,追究刑事责任。相关规定:Ø《招标投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