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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证券发行概述二、证券公开发行审核体制三、证券发行条件四、股票发行中的信息披露(一)证券发行的定义狭义上的证券发行,是在证券募集后,发行人作成证券并交付给认购人的法律行为。广义上的证券发行,包括了证券募集、资金缴纳、证券交付等一系列行为,其中,募集行为是起点。发行与募集行为的区分在日本、台湾证券法中得到了体现。2006年修正的台湾“证券交易法”第7条规定:本法所称募集,谓发起人于公司成立前或发行公司于发行前,对非特定人公开招募有价证券之行为。该法第8条规定:本法所称发行,谓发行人于募集后制作并交付,或以帐簿划拨方式交付有价证券之行为。《公司法》第77条:发起设立,是指由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的全部股份而设立公司。募集设立,是指由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股份的一部分,其余股份向社会公开募集或者向特定对象募集而设立公司。契约法对广义上证券发行的解释发布招股说明书的性质?投资者申购证券的性质?投资者申购被最终确认的性质?投资者缴纳认购款项、发行人交付证券的性质?(二)证券发行的分类1.直接发行与间接发行2.设立发行与增资发行(新股发行)3.公开发行与非公开发行4.平价发行、溢价发行与折价发行5.国内发行与国外发行区分标准:证券发行是否借助证券承销机构直接发行成本较低,但受到专业知识和销售渠道的限制,风险较高。间接发行成本较高,成功可能也更高,是证券发行的主要方式。《证券法》第28条:发行人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证券,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由证券公司承销的,发行人应当同证券公司签订承销协议。区分标准是发行目的。《公司法》第77条:发起设立,是指由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的全部股份而设立公司。募集设立,是指由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股份的一部分,其余股份向社会公开募集或者向特定对象募集而设立公司。因此,设立发行可以分为发起设立发行和募集设立发行。《证券法》第13条:公司公开发行新股,应当符合下列条件:(1)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2)具有持续盈利能力,财务状况良好;(3)最近三年财务会计文件无虚假记载,无其他重大违法行为;(4)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区分标准是发行对象的范围。公开发行亦称公募发行,是指发行人向不特定的社会公众发售证券。不公开发行亦称私募发行,指发行人通过非公开的直接洽商方式,向少数以投资而非转售为目的的特定对象发行证券的行为。公开发行:方式公开化、对象公众化(1)筹资潜力大;(2)通常只有公开发行的证券方可申请在证券交易所上市,因此,公开发行可以增强证券的流动性,有利于投资者和发行人。缺点:发行过程较为复杂,成本较高。在股份公司制度发展初期,私募即已出现,一段时间内是筹集资金的惟一方式。私募的特点决定其募集的资金有限。公募开始发展,但其也存在很多问题,政府随之加强监管,严格监管本身也带来其他成本。因此,在保护公众投资者利益的前提下,对不涉及公众利益的证券发行,按照低于公开发行的标准要求,形成了证券法中的私募制度。证券私募制度的主要内容是:(1)发行人发行证券以及投资者转售证券仅针对特定对象美国SECRegulationD的Rule506规定,仅有两类投资者可以认购私募发行的证券:(1)八类合格投资人(accreditedinvestor)及其关系人;(2)本人或其受托人为具备财务及投资经验的成熟投资人(SophisticatedPurchaserorRepresentative),但不超过35人。依台湾“证券交易法”第43-6条规定,仅有三类人可以作为私募对象:(1)银行业、票券业、信托业、保险业、证券业或其他经主管机关核准之法人或机构。(2)符合主管机关所定条件之自然人、法人或基金。(3)发行人或其关系企业之董事、监察人及经理人。其中,(2)和(3)之应募人总数,不得超過35人。关于是否具备特定对象资格的举证责任,美国法院及台湾监管部门均采取举证责任倒置,进行证券私募的公司应负甄别认购者之责。(2)证券发行及转售采取非公开方式,不得采取一般性劝诱或广告方式一般劝诱或广告包括下列各种方式:任何登载于报纸、杂志、其他类似平面媒体或广播电视媒体的广告、文章、通知或其他意思表达形式;以一般劝诱或广告方式邀请不特定人参加说明会或会议。(3)信息披露要求是否需要披露信息,取决于购买者是否具有自我保护能力。在美国,针对合格投资人,不要求发行人必须提供特定信息。针对成熟投资人,发行人必须在投资人认购证券前提供Rule506(b)(1)(ii)所要求的信息,以及向发行人提问获取额外信息的机会。在台湾,针对金融机构以及发行公司高管人员,不要求提供信息。(4)事后报备要求为发挥证券私募简便快捷的特点,美、台均不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