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基本养老保障办法政策实务2009V10.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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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基本养老保障前言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职工基本养保险范围对象1、各类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及其职工;2、机关、事业单位编制外劳动合同制职工;3、城镇个体劳动者;4、未就业的法定劳动年龄内杭州市农村户籍人员;5、未就业的在杭缴费已满10年的非杭州市区户籍人员;6、到龄时缴费年限不足要求续缴的人员。上述职工包括依法形成劳动关系的外籍、华侨及台湾、香港、澳门籍职工。上述参保对象还可以分为强制参保对象和非强制参保对象1、各类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及其职工;2、机关、事业单位编制外劳动合同制职工;3、城镇个体劳动者;4、未就业的法定劳动年龄内杭州市农村户籍人员;5、未就业的在杭缴费已满10年的非杭州市区户籍人员;6、到龄时缴费年限不足要求续缴的人员。上述职工包括依法形成劳动关系的外籍、华侨及台湾、香港、澳门籍职工。上述参保对象还可以分为强制参保对象和非强制参保对象1、各类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及其职工;2、机关、事业单位编制外劳动合同制职工;3、城镇个体劳动者;4、未就业的法定劳动年龄内杭州市农村户籍人员;5、未就业的在杭缴费已满10年的非杭州市区户籍人员;6、到龄时缴费年限不足要求续缴的人员。上述职工包括依法形成劳动关系的外籍、华侨及台湾、香港、澳门籍职工。上述参保对象还可以分为强制参保对象和非强制参保对象1、各类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及其职工;2、机关、事业单位编制外劳动合同制职工;3、城镇个体劳动者;4、未就业的法定劳动年龄内杭州市农村户籍人员;5、未就业的在杭缴费已满10年的非杭州市区户籍人员;6、到龄时缴费年限不足要求续缴的人员。上述职工包括依法形成劳动关系的外籍、华侨及台湾、香港、澳门籍职工。上述参保对象还可以分为强制参保对象和非强制参保对象参保对象参保对象参保对象社会保险登记变更养老保险关系转移基本养老金退休有关政策1、年龄条件:男年满60周岁,女工人年满50周岁,女干部或管理岗位的女职工年满55周岁。企业管理岗位女职工超过50周岁,未满55周岁,本人申请与用人单位签订岗位变更协议后,可按工人岗位退休。2、缴费年限条件:(1)1997年底前参加工作,2010年12月31日前办理退休(职)或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缴费年限须满10年;(2)1997年底前参加工作,2011年1月1日后办理退休(职)或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1998年1月1日后参加工作,办理退休(职)或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缴费年限须满15年。1、到龄退休2、提前退休缴费年限包括实际缴费年限和视同缴费年限。实际缴费年限是指实际足额缴纳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年限。视同缴费年限是指按国家、省有关规定可计算为连续工龄且按规定不参加职工养老保险的时间。部分对象连续工龄计算规定视同缴费年限的具体情况1、连续工龄是视同缴费年限的前提,没有可计算的连续工龄,就没有视同缴费年限。2、同一时间段内,连续工龄年限和实际缴费年限并不完全相等。有实际缴费年限,不一定有可计算的连续工龄,有连续工龄不一定有实际缴费年限。3、实际缴费年限和视同缴费年限在时间上互为排斥,不会重合。个人账户建立管理规定由单位填写《杭州市社会保险新增参保职工申报表》(一式两份)并根据不同情况提供相应材料:1、首次在杭州参保人员需附身份证复印件(外籍人员提供护照及就业许可证);2、续保人员需提供《职工养老保险手册》及最后一个单位参保缴费登记复印件;3、涉及补缴的,提供单位书面报告,补缴3个月以上的,应提供劳动合同原件及原始工资财务发放凭证及复印件。单位填报《杭州市社会保险参保职工减少申报表》,并提供职工与单位终止(解除)劳动关系文件原件和《职工养老保险手册》。每年1-6月期间办理减少,应同时上报该职工上年度工资收入;在职职工死亡的,应提供医学死亡证明或殡葬发票复印件,同时办理个人账户一次性支付。参保人员属用人单位职工的,由用人单位持单位书面报告、职工本人书面申请、职工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职工本人档案(必要时还须提供本人出生地公安机关户口登记原始记录资料复印件)等相关材料,到市社保局办理审验更正。个体参保人员由本人书面申请,并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必要时须提供本人出生地公安机关户口登记原始记录资料复印件)等相关材料到市社保局办理审验更正。农民工双低养老保险范围对象:符合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件的各类企业中收入偏低的农民工,可自愿申请参加农民工双低养老保险。缴费标准:按照缴费基数和缴费比例乘积缴纳。缴费基数按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办法确定。缴费比例:职工个人为5%;企业为12%。1、领取条件到达法定退休年龄,参保缴费满15年的,2、养老金标准养老金除基础养老金需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