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知识教育最新文档.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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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知识教育最新文档(可以直接使用,可编辑最新文档,欢迎下载)有关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知识教育一、基本定义危险性较大工程(交通部定义):是指在施工过程中存在的、可能导致作业人员群死群伤或造成重大财产损失、作业环境破坏和其他损失的工程。危险性较大工程(建设部定义):是指在施工过程中存在的、可能导致作业人员群死群伤或造成重大不良社会影响的分部分项工程。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施工方案:是指施工单位在编制施工组织(总)设计的基础上,针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单独编制的安全技术措施文件。二、与危险性较大工程相关的法律、法规明细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主席令第十三号,2021年12月1日执行,适用于我国领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2、《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2004年2月1日实施,适用于我国领域内建设工程的新、改、扩和拆除等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3、交通部《公路工程施工安全技术规范》JTGF90-2021,2021年5月1日实施,适用于各等级新、改扩建、大中修公路工程;4、交通部《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交通部令2021年第25号,自2021年8月1日起施行,适用于公路水运工程;5、建设部《关于印发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的通知》,建质【2021】87号,适用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新、改、扩、拆除和装修工程等;6、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的通知》,建质【2021】39号,2021年5月17日,适用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7、建设部《关于印发起重机械、基坑工程等五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安全要点的通知》建安办函【2021】12号,2021年5月3日,适用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8、交通部《公路水运工程施工安全标准化指南》;9、交通厅《安徽省公路水运重点工程项目安全生产管理指南》三、法律、规范确定的危险性较大工程范围《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中明确了7项内容:(一)基坑支护与降水工程;(二)土方开挖工程;(三)模板工程;(四)起重吊装工程;(五)脚手架工程;(六)拆除、爆破工程;(七)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危险性较大的工程。对前款所列工程中涉及深基坑、地下暗挖工程、高大模板工程的专项施工方案,施工单位还应当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审查。建设部及交通部根据上述内容进行了详细规定,详见《建设部与交通部规定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对照表》。四、法律、规范对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要求1、健全危大工程安全管控体系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前辨识危大工程,编制危大工程清单,编制危大工程专项方案,加强全过程管控。2、严格危大工程安全管控流程(1)严把方案编审关。施工单位项目技术负责人应当组织相关技术人员针对危大工程单独编制专项方案(依据评估结论)。专项方案编制应当包括的内容:(一)工程概况: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概况、施工平面布置、施工要求和技术保证条件。(二)编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标准、规范及图纸(国标图集)、施工组织设计等。(三)施工计划:包括施工进度计划、材料与设备计划。(四)施工工艺技术:技术参数、工艺流程、施工方法、检查验收等。(五)施工安全保证措施:组织保障、技术措施、应急预案、监测监控等。(六)劳动力计划: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等。(七)计算书及相关图纸。专项方案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批准后,报项目总监审核签字。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施工单位应当组织专家对专项方案进行论证(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组织召开专家论证会。)专家论证的主要内容:(一)专项方案内容是否完整、可行;(二)专项方案计算书和验算依据是否符合有关标准规范;(三)安全施工的基本条件是否满足现场实际情况。专项方案经论证后,专家组应当提交论证报告,对论证的内容提出明确的意见,并在论证报告上签字。该报告作为专项方案修改完善的指导意见。施工单位应当根据论证报告修改完善专项方案,并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签字后,方可组织实施。实行施工总承包的,应当由施工总承包单位、相关专业承包单位技术负责人签字。专项方案经论证后需做重大修改的,施工单位应当按照论证报告修改,并重新组织专家进行论证。施工单位应当严格按照专项方案组织施工,不得擅自修改、调整专项方案。如因设计、结构、外部环境等因素发生变化确需修改的,修改后的专项方案应当按本办法第八条重新审核。对于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工程的专项方案,施工单位应当重新组织专家进行论证。(2)、严把方案交底关。专项方案实施前,编制人员或项目技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