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云港市建筑装饰优质工程奖评审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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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云港市建筑装饰优质工程奖评审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鼓励我市建筑装饰企业多创建筑装饰精品工程,促进全市装饰装修行业整体水平的不断提高,同时做好我市申报“江苏省建筑装饰优质工程奖”的选拔工作。连云港市建设局和连云港市装饰装修行业协会设立“连云港市建筑装饰优质工程奖”(以下简称“市装饰工程奖”)。第二条申报“市装饰工程奖”的建筑装饰工程包括新建、改建、扩建的各类公共建筑装饰工程,应当是设计与施工完美结合,符合国家环境污染控制规范的要求,设计创意和施工均达到市内先进水平。第三条“市装饰工程奖”由连云港市建设局和市装饰装修协会联合颁发。“市装饰工程奖”每年评选一次,由连云港市建设局会同连云港市装饰装修行业协会组织实施。第二章申报范围第四条“市装饰工程奖”的申报范围:1.申报的装饰工程,施工合同金额或工程结算收入均不低于100万元人民币(不含设备购置及安装费用)。2.古建筑,保护性文物建筑(含近现代文物建筑)等修复性建筑和纪念性建筑,装饰工程面积不低于300平方米。3.申报的建筑幕墙工程,面积不低于1000平方米或工程施工合同金额或工程结算收入均不低于100万元(不含设备购置及安装费用)。第五条下列建筑装饰工程不列入评选范围:1.无法进行现场复查的工程。2.有质量、安全隐患的工程。3.未通过质量、消防验收的工程。4.工程施工期间发生过火灾或四级(含四级)以上伤亡事故。第三章申报条件第六条申报“市装饰工程奖”的建筑装饰工程应符合下列条件:1.申报企业应为我市从事建筑装饰工程施工和建筑幕墙工程施工的企业;外地施工企业在连云港市境内施工的工程项目亦可申报;2.具有建设部或省级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施工资质证书,申报的工程应符合工程验收时施行的国家和地方颁布的有关标准、规范要求;设计合理,使用功能完善;3.申报的工程已通过工程验收和消防验收;4.申报的工程已经交付使用6个月以上,未发生过质量问题和存在工程质量隐患,并经建设单位签署意见;5.申报工程的各项指标均符合国家环境污染控制规范要求。第七条申报的工程是申报企业独立施工或承担主要施工内容的工程,申报工程的企业应与有关单位签订有效建筑装饰施工合同。第八条申报工程的企业在我市应有良好的信誉,无不良社会反映,工程施工当年无因施工出现的工程质量和安全事故(有关方面出具的证明)。第四章申报程序和资料第九条申报程序:凡是符合申报条件的工程,由施工企业向市装饰协会申报。第十条申报资料1、申报资料目录;2、《连云港市建筑装饰优质工程奖申报表》一份;3、企业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复印件)各一份;4、工程竣工验收和消防验收证明文件(复印件)一份;5、工程中标通知书、合同、经过审计或甲方认可的工程结算造价(复印件)各一份;6、项目经理证书(复印件);7、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应用实例(或QC小组活动成果)材料一份;8、申报工程照片10张以上(6寸以上,照片要清晰、附文字说明、且符合制版要求);9、工序验评资料、材料合格证明及复试资料,室内环境检测报告及其它功能性检测报告。10、其他相关资料。第五章评审第十一条市建筑装饰工程奖的评审,包括初审、现场考评和终评三个阶段。第十二条初审工作由市装饰协会负责。第十三条为确保申报工程质量,市建设局会同市装饰协会组织专家对通过初审的工程进行资料审查和现场考评。第十四条市建设局会同市装饰协会成立“连云港市建筑装饰优质工程评审委员会”,负责申报工程的终评,根据申报资料及工程实地审查情况,通过审查、讨论、评议,确定获奖的工程项目。第六章奖励第十五条连云港市建设局和连云港市装饰装修行业协会召开颁奖大会,向荣获“市装饰工程奖”的施工企业授予“连云港市建筑装饰优质工程奖”奖杯和证书,并通报全市表彰。第十六条获得市装饰工程奖的项目方可作为我市推荐项目参加省优质工程奖的评选。第十七条获奖单位可根据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对获奖工程的项目部和个人给予精神和物质上的奖励。第七章纪律第十八条申报单位应实事求是,不得弄虚作假。对违反者,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撤消申报资格、通报批评、取消获奖资格。第十九条参加“市装饰工程奖”评审工作的工作人员和评审专家要秉公办事、廉洁自律,对违反者,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直至撤消相应的资格、并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第二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仿制和伪造“市装饰工程奖”奖杯和证书。第八章附则第二十一条本办法由连云港市装饰装修行业协会负责解释。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