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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交通运输厅文件苏交规〔2012〕7号关于印发《江苏省交通建设优质工程奖创建与评审办法》的通知各市交通运输局、港口局,江苏交通控股有限公司,南京重大路桥建设指挥部,厅属有关单位:为加强交通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增强工程建设各方责任主体质量、安全、节约、环保意识,争创优质工程,构建完善交通建设工程质量管理长效机制,进一步提高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工作整体水平,结合本省实际,我厅制定了《江苏省交通建设优质工程奖创建与评审办法》,经第51次厅务会审议通过,现予以发布,自2012年9月1日起施行。特此通知。附件:《江苏省交通建设优质工程奖创建与评审办法》二〇一二年八月八日主题词:优质工程评审办法通知抄送:#SendCopyUnit#江苏省交通运输厅办公室20012年8月10日印发江苏省交通建设优质工程奖创建与评审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交通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增强工程建设各方责任主体质量、安全、节约、环保意识,争创优质工程,提高交通建设工程质量,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江苏省交通建设优质工程奖”(以下简称“优质工程奖”)获奖工程整体质量应当达到省内领先水平。第三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管理的公路水运建设工程“优质工程奖”的创建与评审,适用本办法。第四条“优质工程奖”的创建与评审遵循自愿申报、择优入围、科学公正的原则,实施挂牌创建、过程控制、复查评选、综合审定。挂牌创建和过程控制按照工程进度组织实施,复查评选和综合审定按照年度组织实施。第五条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优质工程奖”的创建与评审工作,设立“优质工程奖”创建与评审领导小组,下设创建与评审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交通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负责“优质工程奖”的挂牌创建、过程控制、复查评选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以及省级以上优质工程奖项的推荐工作。省公路学会、航道协会、港口协会负责相应公路(桥梁、隧道)、航道、港口建设工程的挂牌创建、复查评选的具体工作,并协助领导小组办公室做好相应工作。第六条“优质工程奖”的创建与评审应当采用部门审核与专家评审相结合的办法。创建与评审领导小组办公室可以根据创建与评审工作的实际需要,经创建与评审领导小组审核后,建立评审专家库。第二章创建与评审第七条创建“优质工程奖”的公路水运建设工程范围:(一)公路工程1、新建或者改扩建的高速公路;2、新建或者改扩建10公里以上的一级公路、20公里以上的二级公路;3、新建或者改扩建30公里以上的二级以下公路;4、30公里以上的高速公路养护大修工程;5、单孔跨径100米以上或者多孔跨径总长500米以上的独立桥梁工程;6、单孔跨径40米以上或者多孔跨径总长100米以上,特殊结构且技术创新型桥梁工程;7、总长度500米以上的隧道工程。(二)水运工程1、沿江沿海10000吨级以上或者内河500吨级以上的港口工程;2、沿海10000吨级以上且连续整治里程3公里以上、内河五级以上且连续整治里程10公里以上的航道工程;3、沿海疏浚土方工程量500万立方米以上、内河疏浚土方工程量200万立方米以上的疏浚工程;4、新建或者改扩建的船闸工程;5、新建10000吨级以上的船坞、船台和滑道工程;6、海港防波堤工程;7、建安工程费5000万元以上的中型水运工程。(三)其他采用新结构、新技术、新工艺的规模较小的公路水运创新型建设工程。第八条公路水运建设工程的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以下简称申报单位)可以申报“优质工程奖”。建设单位申报的,建设单位确定的主体工程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可以作为参建单位;施工单位申报的,申报前应当征求建设单位的意见。第九条申报单位应当在工程开工30日内组织“优质工程奖”的创建申报,并提供以下材料:1、《江苏省交通建设优质工程奖创建申报表》;2、江苏省交通建设优质工程创建实施方案(含人才培养方案);3、参建单位中标通知书、施工合同复印件;4、施工许可决定书(开工备案)、质量监督通知书复印件;5、参建单位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复印件。第十条“优质工程奖”创建申报,按照项目管理权限由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管理的公路水运建设工程,由省级相应行业协会审核后,报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其他公路水运建设工程,由设区的市交通运输(港口)主管部门按照项目管理权限负责审核,并征求省公路、航道、港口等行业主管部门的意见,报省级相应行业协会审核后,报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第十一条“优质工程奖”创建与评审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当对通过省级相应行业协会审核的公路水运建设工程公示7日,公示期满无异议被确认的公路水运建设工程,其申报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统一样式在工程现场悬挂优质工程奖创建牌。第十二条建设期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