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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服务制作法律文书工作细则贵州中小企业基地法律服务中心2011年6月28日第一条、在提供法律顾问服务的过程中,根据不同的法律服务内容将制作不同的法律服务文书,为便于法律服务文书的管理和整理,特制定本细则。第二条、法律服务中心根据法律服务事项及需要处理的法律事务针对性的制作以下法律服务文书:1.《法律意见书》2.《律师风险提示》3.《紧急情况反映》4.《法律服务中心谏言》5.《法律服务中心工作简报》6.《情况说明》7.《法律信息》8.《请示》9.《工作日志》10.《法律顾问服务记录》11.《日常法律咨询服务记录》12.《谈判事项法律服务跟踪表》13.《会议纪要》第三条、法律服务提供的文书分为建议性法律文书、说明性法律文书、请示性法律文书、记录性法律文书。建议性法律文书指提供法律建议的法律文书;说明性法律文书指对特定问题提供说明的法律文书;请示性法律文书指需要公司认可,予以回复的法律文书;记录性法律文书指对法律服务状态或过程进行记录的法律文书,主要用于备案。第四条、《法律意见书》主要针对合同、法律文件、其他法律事项涉及的法律问题提供法律分析、修改意见、风险提示、解决方案、律师建议等提供的建议性常用法律服务文书。第五条、《法律风险提示》主要对于公司涉及的法律事项不适合出具法律意见书,或者仅需对某种法律风险作出特别提示的情况下,出具的风险提示法律服务文书。第六条、《紧急情况反映》用于对公司有重大影响,时间较为紧迫的事项,包括需要及时采取补救措施,或者需要公司紧急作出决策的事项。第七条、《法律服中心谏言》是服务过程中,发现公司存在的某种普遍或具有一定代表性的事件,而提供建议,用于提示公司防范某种普遍行为。是《法律意见书》服务事项的延伸。第八条、《法律服务中心工作简报》一种法律服务延伸文书。具有综合性,包括建议性、说明性和记录性内容。第九条、《情况说明》是针对法律问题提供的说明性法律服务文书,为公司了解法律事项的相关情况提供帮助。第十条、《法律信息》提供给公司,对公司有影响的新法律、法规、规章、或政策信息。第十一条、《请示》是在从事某项须经公司同意的法律服务之前,向公司提出的书面请示性法律服务文书,在请示中应当就从事活动的必要性、具体情况等予以说明。第十二条、《工作日志》是服务事项的简单记录,按照日期记录。第十三条、《法律顾问服务记录》是服务过程中,根据服务事项填写的记录性表格,表明服务内容、法律意见等主要事项。第十四条、《日常法律咨询服务记录》是对于公司口头或电话咨询事项填写的记录性表格,按照《日常法律咨询记录归档细则》制作和管理。第十五条、《谈判事项法律服务跟踪表》是律师按照《法律服务中心参与谈判事宜法律服务细则》提供谈判法律服务过程中,对谈判法律服务事项进行记录的法律服务文书,按照一事一表的原则进行管理、归档。第十六条、《会议纪要》是参与公司召开的会议或者与公司进行法律服务事项会谈时,制作的记录性法律服务文书,会议纪要按照固定格式制作和管理。第十七条、本细则经贵州中小企业服务中心批准后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