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市房产抵押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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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市房产抵押管理办法海口市房产抵押管理办法发布部门:海南省海口市人民政府发布文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市房产抵押的管理,保障抵押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及有关法规,结合本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抵押物特定为依法取得所有权的房屋。第三条提供房产作为抵押物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抵押人;接受抵押房产的债权人为抵押权人。以房产抵押贷款的,贷款人为抵押权人,提供抵押房产的借款人或者第三人为抵押人。第四条房产抵押(含向境外抵押)应当依法办理房产他项权利登记。他项权利登记工作由海口市房产登记发证办公室负责。第五条房产抵押应当遵循自愿、互利、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依法设定的房产抵押受法律保护。第六条凡以座落在海口市行政区域内合法的房产进行抵押活动的,均适用本办法。第二章房产抵押的设定第一节一般房产抵押的设定第七条设定房产抵押的,必须履行下列手续:(一)抵押人(或者委托代理人)与抵押权人在签订抵押合同后,可以将抵押合同送公证机关公证,抵押当事人应当于抵押合同公证之日起的十日内,持被抵押房屋的《房屋所有权证》、抵押合同、公证书及有关证件,向市房产登记部门申请房屋他项权利登记,并由抵押权人领取《房屋他项权利证》。(二)房产抵押合同期满,债权债务完结后,抵押权人应当会同抵押人向房产登记部门申请注销,他项权利即告消失。如需要延期抵押,经双方协商同意,可以到市房产登记部门办理延续手续。第八条房产抵押贷款的计息标准、付款方式、缴息、还本期限、监督用款形式等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或者抵押合同约定的条款执行。第九条下列房产不得设定抵押:(一)所有权或者土地使用权有争议的房产;(二)已将土地使用权设定抵押的房产;(三)国家行政机关使用的、未经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批准抵押的房产;(四)用于教育、医疗等公共福利性质的房产;(五)被依法查封、扣押、限制转移的房产;(六)因城市规划建设需要近期内必须征用拆迁的房产;(七)被房管部门鉴定为危险房屋,限期拆建的房产;(八)房屋共有人不同意抵押的房产;(九)未经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批准抵押的军产房屋;(十)其他依法不得抵押的房产。第十条设定抵押的房产,其房屋使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随之抵押。以同一房屋的部分设定抵押的,应当将其相应所占的土地使用权随之抵押。第十一条以共同共有的房产设定抵押的,抵押人应当事先征得全体共有人的书面同意。以按照份共有的房产设定抵押的,抵押人应当告知其他共有人,并以抵押人所占有的份额为限。第十二条以同一房产先后设定若干抵押权时,抵押人在设定抵押权前,必须将已设定抵押状况告知各抵押权人。第十三条外商投资企业和内联企业,以其房产设定抵押时,必须经企业董事会或者联合管理机构的书面批准,所设定的抵押期限不得超过企业的营业期限。第十四条以国有的房产设定抵押的,必须经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审核批准。第十五条全民所有制企业、集体所有制企业、私营企业、三资企业或者个人以其房产向港、澳、台及境外机构或者个人进行抵押贷款的,可以用外币结算,也可以用人民币结算,应当按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办理他项权利登记。第十六条抵押人以其已出租的房产设定抵押时,应当书面告知承租人,并将租赁情况如实告知抵押权人,抵押设定后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如按照本规定将抵押物处分时,定租期的租赁关系,按照原租约维持;未定租期的租赁关系即告终止,但民用住宅租赁期可以延续六个月。第十七条房产设定抵押前,抵押人与抵押权人应当对设定抵押的房产进行估价,也可以委托市房管部门进行估价。第十八条设定抵押的房产若需投保时,由抵押人向保险公司投保,抵押权人为优先受益人,投保金额必须经抵押权人认可。第十九条房产抵押合同自他项权利登记之日起生效。未经他项权利登记的房产抵押行为无效。第二节商品房按揭(抵押)的设定第二十条凡具有房地产开发经营资格的房地产经营者,可以用按揭的形式销售商品房。第二十一条只有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经营信贷业务的金融机构,才能办理商品房按揭贷款,成为商品房按揭(抵押)的抵押权人。第二十二条以按揭形式购买商品房的购房者,必须是具有合法身份证明的自然人或者持有海口市或者(海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发给营业执照的法人。购房者可以向具有贷款权的金融机构申请商品房按揭贷款,成为商品房按揭(抵押)的抵押人。第二十三条商品房按揭(抵押)的设定,必须按照以下程序办理:(一)抵押人与房地产经营者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并向房地产经营者预付不低于房价款百分之三十的购房款;(二)抵押人凭房屋买卖合同及付款凭据,向抵押权人申请商品房按揭贷款,签订商品房按揭(抵押)贷款合同;合同内容应当包括:房屋座落、数量、质量、按揭款项数目、计息标准、还款方式、期限、违约责任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