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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担保机构风险管理存在的问题据调查统计,截至2006年底,全国信用担保机构已达3366家。全国3366家担保机构共筹集担保资金总额1232.58亿元,已累计担保机构379586户,累计担保总额8051.87亿元,累计实现收入257.74亿元,其中保费收入183.53亿元。近年来,随着全国各地民营经济的快速发展,信用担保机构也取得了一定的发展,但在发展的同时也存在着诸多问题。这些问题同时也是信用担保机构风险管理存在的问题。1、信用担保机构运作缺乏法律规范信用担保机构的设立尚无统一的适应担保行业发展的市场资质要求。《担保法》作为担保业务的专门法律,但其立法背景是为了解决企业间债务及保护银行的债权,立法的目的是为了保护债权人的利益,对担保人的权益保护显然不够。而且《担保法》仅规范了担保行为,而对近年来纷纷设立的专业担保机构的法律、权利与义务无明确规定,致使信用担保机构缺少法律保护与制约。因此,对信用担保机构的法律地位、服务对象、支撑体系和运作规则必须有专门的法律、法规加以调整。虽然国务院于2004年6月公布的《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明确了“跨省区或规模较大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的设立与变更”系行政许可项目由国家发改委负责实施,但这项许可的范围和力度还远难满足担保行业发展的整体需求。即“一体两翼四层”体系中,仅明确了省及中央设立担保机构的条件和程序,但对绝大多数的地、市、县级信用担保机构的准入还无法可依,难以对担保业整体和该行业所涉及的社会关系进行全面规划和调整,难以为信用担保提供有效的政策支持和法律保护。2、信用担保机构业务拓展空间较为狭窄很多信用担保机构成立以后没有正常开展担保业务,这不是某个地区的问题,而是整个担保行业发展存在的问题。造成这个问题的原因,主要有三方面原因,一是信用担保机构提供融资担保的对象主要是中小企业,而这一类企业融资本来难度就很大,由此可见信用担保机构可拓展的业务空间是有限的;二是采用担保机构融资担保增加了企业的融资成本;三是国家对信用担保机构单笔担保额有不超过其注册资本10%的限制,目前全国信用担保机构的户均注册资金约3000万元,即大部分信用担保机构只能做单笔300万元以下的业务,这又在一定程度上缩小了部分资本规模较小的信用担保机构的业务空间。3、银行和信用担保机构权利义务不对等在担保风险的分担上,协作银行往往只享受权利而不愿承担义务或少承担义务,即要求信用担保机构承担100%的风险;在保证方式选择上,协作银行则要求信用担保机构承担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机构处于被动地位;在税赋的承担上,中国人民银行虽然先后下发了《关于进一步改善中小企业金融服务的意见》、《关于加强和改进中小企业金融服务的指导意见》,也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了《关于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再担保机构免征营业税的通知》。但是,信用担保机构担保人民币100万的收益只是银行的十分之一,而风险却是银行的10倍。4、信用担保机构履行担保责任能力不足对银行而言,与信用担保机构合作最大的担心是其履行担保责任的能力不足,这也是主要的合作风险。信用担保机构在经营过程中可能带来履行担保责任能力下降的风险主要有两方面:一是对外担保规模的扩张。在一些发达的国家,担保机构的资金放大倍率可达到几十倍(如日本接近60倍),但面对我国的中小企业这样的放大倍率就不行,必将造成很大担保风险,银行肯定要在担保规模上设限;二是对企业的风险判断能力。信用担保机构所担保的客户群体素质是其经营成败的关键,但客观地说信用担保机构的风险管理能力不会比银行强,而且对中小企业同样面临信息不对称的问题,所以银行不会盲目由于信用担保机构的介入而放松对借款人的资信审查,因为资信较差的借款人给信用担保机构造成的经营风险最终会影响信用担保机构的担保能力,从而给银行带来信贷风险。基于这两点考虑,银行目前与担保机构合作还是比较审慎,合作条件普遍也较高。5、信用担保机构规模小、实力弱,资金来源单一2005年信用担保机构比上年增加了15.51%,保持了较高的发展速度。但户均注册资本只有3695万元,比上年增加635万元,新增信用担保机构规模依然偏小。从调查情况看,个别地区存在着发展过快甚至过滥现象:一是担保资金规模过小,缺乏规模效应;二是放大倍率偏低,银行认同度不高,担保效应难以发挥;三是业务空置率较高,个别地区近七成未开展正常业务。另外,大部分信用担保机构以政府财政资金为主,只有少数地区设有民营担保机构。由于中小企业量大面广,而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