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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户外广告设施管理条例(草案)杭州市户外广告设施管理条例(草案)(送审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规范户外广告设置,维护户外广告经营者及相关主体的合法权益,合理开发利用城市空间资源,彰显城市美学,推进城市有机更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适用地域范围)本市市区范围内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地区的户外广告设施管理适用本条例。第三条(适用对象)本条例所称户外广告设施包括:(一)利用建(构)筑物、场地、空间、公共交通工具、低空飘浮物等载体设置的户外商业广告设施及公益宣传设施;(二)机关、团体、部队、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及个体工商户在其经营或者办公场所设置的招牌、匾额等户外招牌设施;(三)除公共信息标志外,利用公共场地设置的指示牌、标识牌(以下统称户外指示牌设施)。第四条(管理部门)杭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市容环卫主管部门)是本市户外广告设施的主管部门,负责户外广告设施的监督管理和综合协调;各区市容环卫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户外广告设施的监督管理。市、区市容环卫监管机构负责户外广告设施的具体管理工作。城乡规划、建设、国土资源、海事、公路路政、环保、绿化、城管执法、公安机关交通管理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条例。第五条(设置原则)设置户外广告设施,应当符合城市规划要求,与城市区域规划功能相适应,与城市区块人文特色相结合,体现公共性、商业性、居住性、景观性、文化性,合理布局、规范设置。户外广告设施应当牢固、安全,并与周围环境协调,符合城市景观要求。第二章设置规划第六条(总体规划)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的总体规划由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市容环卫主管部门等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编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第七条(详细规划)萧山区、余杭区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的详细规划由其市容环卫主管部门根据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总体规划编制;市区其他区域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的详细规划由市市容环卫主管部门根据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总体规划编制。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的详细规划应当明确允许、限制或者禁止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的区域、位置,明确城市重要节点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的控制性要求,明确户外广告设施体量、造型、色彩要求,明确户外商业广告设施与公益宣传设施的配比,公益宣传所占面积或者时间不低于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比例。第八条(技术规范)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的技术规范由市市容环卫主管部门制定。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的技术规范应当明确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的设计、制作、安装、维护保养、安全检测等具体要求。第九条(规划编制公开)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市容环卫主管部门在编制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规划、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技术规范时,应当向社会公示,采取听证会、论证会或者座谈会等形式听取相关行业协会、有关专家和其他相关社会公众的意见和建议。第十条(禁设情形)禁止在下列区域、位置设置户外商业广告设施:(一)文物保护单位、历史建筑的保护范围;(二)透视围墙、护栏、道路隔离带;(三)房屋屋顶、市人民政府确定的标志性建筑;(四)国家机关的办公场所;(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禁止设置的区域、位置。第三章设置许可第十一条(设置许可)设置户外广告设施应当办理行政许可手续。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第十二条(管理权限划分)在萧山区、余杭区区域内设置户外商业广告设施及公益宣传设施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萧山区、余杭区的市容环卫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在市区其他区域内设置户外商业广告设施及公益宣传设施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市市容环卫主管部门提出申请。设置户外招牌设施和户外指示牌设施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所在地的区市容环卫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第十三条(设置申请)申请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市容环卫主管部门提交下列材料:(一)按照要求填写的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申请表;(二)营业执照或者其他证明主体资格合法有效的文件;(三)户外广告设施的正立面图、安全结构图及彩色效果图;(四)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的场地、设施的所有权、使用权证明文件;(五)与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相适应的安全措施证明材料;(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提供的其他材料。第十四条(许可程序)设置户外广告设施许可的申请由市容环卫主管部门统一受理,并转告其他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分别提出意见后统一办理。其他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市容环卫主管部门转来的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许可申请后七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意见。市容环卫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第十五条(不予许可情形)申请设置户外广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