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户外广告管理条例.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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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户外广告管理条例》(修订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依据】为了加强户外广告管理,规范户外广告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和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适用范围】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户外广告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遵守本条例。第三条【户外广告定义】本条例所称户外广告是指利用户外空间、场地、设施或建(构)筑物等,采用各种形式设置、绘制、张贴的商业广告、公益广告和招牌标识,主要包括:(一)利用展示牌、电子显示装置、电子翻板装置、投影、灯箱、霓虹灯、墙体等发布的广告;(二)利用模型、充气装置、布幅等形式绘制、张贴、悬挂的广告;(三)利用车辆、飞艇、气球、飞行器、动力伞等移动载体发布的广告;(四)利用车站、码头、机场候机楼、体育场馆、影剧院等内部设施发布的广告;(五)利用建筑物的共有区域、公共空间和其他公共场所发布的广告;(六)机关、团体、部队、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及个体工商户的招牌、标识;(七)以其他形式在户外设置、绘制、悬挂、张贴的广告。第四条【管理职责】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负责户外广告设置的审批和监督管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户外广告发布的审批和监督管理。其他有关行政机关按照各自职责实施户外广告的监督管理。第五条【设置原则】设置户外广告,应当遵循安全、美观的原则,不得妨碍公共设施功能,不得损害市容、市貌。户外广告内容应当真实、合法、健康。第六条【单位和个人义务】依法设置和发布的户外广告,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害。第二章户外广告设置第七条【设置规划】设置户外广告,应当符合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规划。第八条【规划编制】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城市总体规划,按照协调、美观的要求,会同规划、工商、建设、交通等有关部门编制户外广告设置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主城区户外广告和高速公路户外广告的设置规划由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组织编制。其它户外广告的设置规划由区县(自治县)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组织编制。编制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应当征求社会公众、专家、行业协会及广告经营者的意见。经批准公布的户外广告设置规划不得随意更改;确需调整的,必须按照前款规定的制定程序修改。第九条【设置技术要求】设置户外广告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的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第十条【设置安全环保要求】设置户外广告不得影响公共安全,避免噪声污染、光污染和妨碍相邻方的通风、采光等权利。第十一条【商业广告设置范围】除下列范围外,其他地方不得设置商业广告:(一)商业中心、专业市场、卖场等商业集中区域;(二)机场、码头、火车站、汽车站等窗口地区;(三)高速公路、封闭管理的城市快速路;(四)公交站台、轨道交通设施、公共交通工具;(五)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可以设置商业广告的场所。第十二条【商业广告位经营权公开出让】商业广告位的经营权应当采取公开方式有偿出让。政府投资建设的市政、环境卫生设施、其他公共设施上的商业广告位经营权出让的全部收益和其他商业广告位经营权出让收益中国家享有的部份收益,应当上缴同级财政。涉及国有资产的商业广告位经营权的出让应当在符合国有资产出让规定的交易机构进行。商业广告位经营权公开出让的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商业广告位临时空置的,经营权人应当予以装饰或发布公益广告。第十三条【公益广告设置及使用】公益广告设置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执行。公益广告设置人和管理人不得改变公益广告的使用性质发布商业广告,或者在公益广告中夹带商业广告。第十四条【临时广告设置审批】设置临时户外广告应当经设置地的区县(自治县)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批准。第十五条【临时广告审批材料】申请设置临时户外广告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申请书;(二)企业、事业单位的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等复印件;(三)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或有关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四)临时户外广告的设置方案。利用飞艇、气球、飞行器、动力伞等升空器具申请设置临时户外广告的,还需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十六条【临时广告审批时限】区县(自治县)市容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临时户外广告设置申请7个工作日内,依法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第十七条【招牌标识设置】设置招牌标识应当遵守国家及本市相关规范和标准。第十八条【设置期限及期限届满处理】商业广告的设置期限不得超过五年。设置期限届满需要继续设置的,广告位经营权应当按照本条例的规定重新出让。重新出让时,原经营权人在经营期间没有违法、违约行为的,享有同等条件优先竟得的权利。设置期限届满不需要继续设置的,原经营权人应当按照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的要求负责拆除。临时户外广告的设置期限原则上应当与经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