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户外广告管理条例.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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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户外广告管理条例作者:云南广告协会网发布时间:2010-08-1710:34:02浏览次数:921云南省人大常委会(1997年7月31日昆明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1997年9月28日云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批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户外广告管理,规范户外广告行为,促进户外广告健康发展,维护和改善市容市貌,发挥广告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的积极作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国务院《广告管理条例》和《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所称户外广告,是指商品经营者或服务提供者利用建筑物、场地、空间、交通工具、城市道路及其附属设施和其他公共设施,设置、悬挂、绘制、张贴以及散发的商业性和社会服务信息类广告。第三条凡在昆明市行政区域内发布、设置和散发户外广告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和广告发布者,都必须遵守本条例。第四条户外广告的发布和设置,应当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本条例规定,不得影响城市市容市貌、绿化、风景名胜和损坏文物古迹;不得妨碍道路、交通、消防、供电、供气、供(排)水、通讯等市政基础设施的正常使用和人民正常生活秩序。第五条昆明市城市规划区内户外广告的设置规划,由市人民政府组织市工商行政管理、市容、城市规划、市政公用事业、公安交通等管理部门依据《昆明市城市总体规划》制定。在进行城市道路改建扩建和旧城改造时,应当将户外广告和公共广告栏的设置列入规划方案。第六条昆明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是昆明市户外广告的监督管理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户外广告管理工作。本市各县(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本县(市)行政区域内户外广告的管理工作。第七条昆明市和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的市容、规划、市政、公安交通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对户外广告设置的地点、形式、规格、时间、安全要求等内容进行审查和管理。第二章发布准则第八条户外广告的发布,必须遵守下列规定:(一)内容合法、真实、有效、文明、健康,不得欺骗和误导消费者;(二)使用的中文和外国文字、汉语拼音、计量单位等,应当规范、准确、美观;(三)不得擅自更改登记批准的地点、形式、规格、时间。第九条下列情况或区域,不得设置、张贴户外广告:(一)妨碍生产或者人民生活,损害市容市貌,影响绿化和环境卫生的;(二)影响市政公用设施、交通安全设施及交通标志和其他公共基础设施使用的;(三)利用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的;(四)本市范围内县级以上国家机关、文物保护单位和名胜风景点的建筑控制地带;(五)昆明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禁止设置、张贴户外广告的区域。第十条设计、制作和安装、设置户外广告,必须符合以下规定:(一)设计制作美观大方,并与周围环境协调;(二)设置安装的户外广告若有破损、陈旧、脱色等应及时翻新、更换、拆除;(三)设置安装应牢固、安全,不得妨碍交通、通讯、电力、消防或破坏其他公共设施及城市绿化,不得影响行人和住户安全;(四)在高压线、通讯线、电缆线、光纤等周围设置的,必须符合相关的技术规范;(五)在建筑物墙壁、人行道上方、消防设施及其通道上空设置户外广告的,应当符合安全、技术规范,不得影响市容和安全;(六)霓虹灯、灯箱等广告,用电设施必须符合供电及消防部门的有关规范标准;(七)在立交桥、人行天桥上设置的,不得影响交通管理和行人安全。人行天桥上不得设置高出护栏的封闭式广告。第十一条经批准设置的户外广告(霓虹灯广告除外),必须在其右下角标明《户外广告登记证》编号和广告经营者名称。第三章登记审批第十二条在盘龙、五华、西山、官渡四区经营户外广告的广告经营者,应向昆明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登记;在八县(市)行政区域内的户外广告经营者,应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登记,经审查同意后,取得户外广告经营权和《户外广告登记证》。未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发布户外广告。第十三条广告主需要进行户外广告宣传的,可以自行或者委托有广告经营权的经营者进行设计、制作、设置,并按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规定,提供有关证明文件,经登记批准后方可发布。需要在自有场地以内设置户外广告的,其内容必须与设置者注册登记的经营范围一致,并按照本条例第七条、第九条、第十条的规定,经登记批准后方可设置。第十四条广告主申请户外广告登记,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依法取得与申请事项相符的经营资格;(二)拥有相应户外广告媒体的所有权、使用权;(三)广告发布地点、形式、规格,应当符合昆明市城市总体规划要求。第十五条申请户外广告登记,应当由广告主或者广告经营者填写《昆明市户外广告设置发布登记申请表》,并提交下列证明文件:(一)营业执照;(二)广告经营许可证;(三)广告合同或经批准的设置意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