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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专利侵权损害赔偿福建吴浩沛律师事务所李明通一、专利侵权损害赔偿的原则专利侵权损害赔偿的原则是指侵犯专利的行为而造成损害,确定侵权人应当承担责任以后,确定侵权人应当支付的赔偿额的一般准则。具体地讲,专利侵权的损害赔偿是以补偿权利人的损失为原则,即补偿性原则,还是除赔偿被侵权人的损失以外,还对侵权人实行一定的惩罚,加重其赔偿额,即惩罚性原则。目前,对专利侵权损害赔偿的原则有两种观点,一是补偿性赔偿原则。二是惩罚性赔偿原则。1、补偿性赔偿原则这种观点主张,对专利侵权的损害在确定赔偿额时,应当以赔偿全部损失为原则,赔偿额既不能多于被侵权人的损失,也不能少于被侵权人的损失。损失既包括直接损失,也包括间接损失。2、惩罚性赔偿原则这种观点主张,在确定专利侵权的损害赔偿额时,除了补偿被侵权人的损失外,还应当对故意侵权情节严重的行为实行惩罚性赔偿,即除了补偿被侵权人的损失外,还应当加大赔偿额,使被侵权人获得的赔偿大于其受到的损失。持这种观点的人认为,补偿性赔偿原则不论侵权人的主观上是否是故意,情节是否严重,一律只对被侵权人的实际损失进行赔偿,无法体现法律对故意与过失侵权的区别态度,而惩罚性赔偿原则考虑侵权人的主观过错和侵权的情节,予以区别对待,较为公平。二、我国专利侵权的赔偿原则根据民法理论,侵权损害赔偿的目的在于恢复被侵权人受到损害的民事权利和利益。因此,作为私法的民法不允许被侵权人因为侵权损害赔偿而获利,否则就产生了平等主体的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进行制裁的结果,不符合民法平等、公平的基本原则。我国《民法通则》规定的民事侵权损害赔偿的原则是“补偿原则”,也称“填平原则”、“全部赔偿原则”。所谓全面赔偿原则,是指对侵权人的侵权行为,不论其在主观上是出于故意还是过失,也不论行为人是否受刑事、行政制裁,均应根据因其行为造成财产损失的多少、精神损害大小,确定民事赔偿范围。我国专利侵权立法时就是采用补偿性赔偿原则。《专利法》第六十条规定,侵犯专利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或者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被侵权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专利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关于侵权赔偿数额的计算方法的规定,是新《专利法》增加的条款。该条分两个层次规定了侵权损害赔偿数额的三种计算方法:首先按照权利人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利计算;其次,该两项难以确定的,则参照该专利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赔偿数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二十条规定,人民法院依照《专利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追究侵权人的赔偿责任时,可以根据权利人的请求,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或者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赔偿数额。这一原则是与TRIPS协议关于侵权人向权利人“支付足以弥补因侵犯知识产权而给权利人造成的损失的损害赔偿费”的规定是相一致的。三、专利侵权损害赔偿额的计算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二十条详细规定了权利人实际损失和侵权人侵权获利的计算方法。权利人实际损失的计算方法有两种:一是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可以根据专利权人专利产品因侵权所造成销售量减少的总数乘以每件专利产品的合理利润所得之积。适用这种计算方法的案件,一般是专利权人自己实施或者已经许可他人实施了该项专利技术,其专利产品已大量投放市场,由于侵权产品在市场的投放,挤占了专利产品本应占领的市场,导致专利产品滞销或被迫降价出售,使专利权人获利减少。如果权利人能够提供其生产销售产品的数量和获利数额减少确系侵权所致的证据,经法院审查确认后,可以按照这种方法计算赔偿额。二是权利人销售量减少的总数难以确定的,侵权产品在市场上销售的总数乘以每件专利产品的合理利润所得之积可以视为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司法实践中,权利人往往难以举证证明其专利产品销售量因被侵权而减少的数量,而证明侵权产品的销售量以及权利人销售每件专利产品所获得的利润则相对容易,因此,在权利人销售量减少的总数难以确定的情况下,将侵权产品在市场上销售的总数乘以每件专利产品的合理利润所得之积视为权利人的实际损失,则不失为一种较为合理计算方法。事实上,这种变通的计算赔偿额的方法已经在审判实践中得到运用,只是一直末上升为司法解释而已。关于侵权人侵权获利的计算。侵权获利,是指侵权人实施被控侵权行为所获得的利益。在以侵权获利计算赔偿时,必须注意把握“侵权行为”与“获利”之间的因果关系,对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