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议新闻侵权.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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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新闻侵权【摘要】在新闻媒体如此发达的今天,新闻侵权可谓是每时每刻都在发生。了解什么是新闻侵权?新闻侵权责任构成和新闻侵权抗辩事由以及如何避免新闻侵权的发生,不管是对新闻产业的健康发展,还是在新闻侵权发生时的维权活动都十分重要。【关键词】新闻侵权;新闻侵权责任构成;抗辩事由;避免新闻侵权发生一、什么是新闻侵权《新闻侵权法词典》的定义为:新闻单位或个人利用报纸、刊物、广播电视、新闻电影等新闻传播工具,以故意捏造事实或过失报道的方式向公众传播有损公民、法人以及其他社会单位或组织的真实形象,降低对他们的社会评价,影响公民个人宁静生活和尊严的违法行为”。①新闻侵权有广义的和狭义的两种。广义的新闻侵权,包括了刑法规定的诽谤罪、侮辱罪;狭义的新闻侵权,专指民法规定的对于名誉权、肖像权等的侵害。前者按照犯罪构成理论,后者按照民事侵权构成理论。鉴于新闻侵权大多是因舆论监督不当而引起的,而舆论监督的开展在我国依然处于较低层次。为了支持并提倡舆论监督,通常新闻侵权承担的是民事责任。此外,从法学的角度来看,侵权行为是指民事主体非法侵害他人法定的民事权利和利益,依民法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行为②。那么,究竟什么是新闻侵权呢?关于什么新闻侵权,在学术界也众说纷纭,有关新闻侵权的定义都存在着这样那样的缺陷。这是因为人们对于新闻侵权的研究还不够成熟,许多问题在理论上还存在着分歧,再加上新闻侵权本身的复杂性、特殊性,要对之作出一个完美的定义真是难上加难。新闻侵权是侵权行为的一种。对于侵权行为,法律界也无法给出一个完整的定义。在《民法通则》中,对于侵权行为的概念,采取的是列举式的揭示方法。同样,在这可以用列举的方法对新闻侵权的内涵加以揭示。第一,新闻侵权不等于新闻纠纷。新闻纠纷的范围应比新闻侵权大,它通常包括因新闻侵权而产生的民事纠纷和因新闻舆论涉及对象逆反舆论监督而产生纠纷。后者是一种行为人采取某种手段(如暴力、恐吓等)干涉正当新闻自由的行为。这种行为可能会负刑事责任。第二,新闻侵权的行为人包括新闻机构、从事新闻活动的专业新闻工作者以及那些向媒介提供新闻或在媒介上发表文学作品的非新闻工作者,如新闻机构和公民从事非新闻活动而侵害他人权利,如记者从事商业活动、广告部从事经营活动侵犯他人,就不能视为新闻侵权,只能视为一般侵权。第三,从侵害对象上看,新闻侵权的直接对象是公民的人格权和法人的名称权,另外还包括知识产权、著作权等。《民法通则》上规定了人格权应包括生命健康权、姓名权、名称权、名誉权、肖像权、婚姻自主权等。要指出的是,隐私权在我国还没有明确地作为一项独立的人格权利加以保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40条规定,“以书面、口头等形式宣扬他人的隐私,或者捏造事实公然丑化他人人格,以及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他人名誉,造成一定影响的,应当认定为侵害公民名誉权的行为。”但是,隐私权和名誉权之间存在着诸多差异。例如,侵犯隐私权行为结果未必一定会使他人名誉受到损害,有时还可能使受害人名誉大大提高。所以,把隐私权从名誉权中分离出来是符合社会发展需要的。虽然我们还未揭示出一个十分令人满意的关于新闻侵权的定义,但我们必须要进行理论上的探讨和说明。在对新闻侵权的内涵作了上述阐释时,我认为的新闻侵权的理论表述应当如下所述:新闻侵权,是指由于新闻机构和公民在从事新闻活动时以各种方式和载体故意或者过失地侵害了公民或法人的权益,或者使得公民和法人处于不良的状态,从而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行为。二、新闻侵权的特征由于新闻媒介担负着舆论引导的特殊任务,“舆论引导正确,是党和人民之福;舆论引导错误,是党和人民之祸”,所以新闻侵权与一般侵权相比,有着其特殊性.具体表现在:第一,由于媒介传播范围广泛、传播速度迅速的特点,一旦侵权,会给当事人造成较大的侵害。特别是由于一般老百姓对媒介发出的信息有信任感,因此很容易误信这些有损他人人格的内容具有真实性,由此将可能使受害人遭受极大的精神痛苦,感受到沉重的社会压力。而对某个公司来说一旦报道了有损其名誉的新闻.则会使其遭受巨大的财产损失,其为宣传产品所花费的巨额费用将付之东流。所以新闻侵权一旦发生,大多是为严重的侵权行为。第二,内容的特殊性。新闻侵权的内容是新闻机构或新闻工作者在从事新闻活动时侵害了他人的财产或人格权并造成一定伤害后果。从具体的内容看,辛烷侵权一般都是对公民、法人的人格权造成损害,尤其是侵害公民和法人的名誉权和隐私权最为多见。在激烈的新闻竞争中,新闻媒介为了追求新闻的“可读性”“可视性”“可听性”、、,往往想尽一切办法去挖掘独家新闻,有时候就会把公民、法人的隐私作为“独家新闻”加以报道,构成了对公民、法人隐私权的侵害。第三,新闻侵权的责任特殊性。一则新闻从采访到发表,要经过若干环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