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务]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司法鉴定机构评审补充要求(完整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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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司法鉴定机构评审补充要求(完整版)(文档可以直接使用,也可根据实际需要修改使用,可编辑欢迎下载)附件11: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司法鉴定机构评审补充要求第一条本补充要求是在《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的基础上,针对司法鉴定机构的评审补充要求。对司法鉴定机构资质认定的评审应予以执行。第二条司法鉴定机构应满足《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司法鉴定程序通则》、《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司法鉴定文书规范》、《司法鉴定教育培训规定》和《司法鉴定机构仪器设备配置标准》等要求。第三条司法鉴定是指司法鉴定人运用科学技术或者专门知识,对诉讼中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的活动。司法鉴定机构是经过司法行政机关审核登记并取得《司法鉴定许可证》,从事司法鉴定业务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11.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司法鉴定机构评审补充要求8·1·附件11: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司法鉴定机构评审补充要求第一条本补充要求是在《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的基础上,针对司法鉴定机构的评审补充要求。对司法鉴定机构资质认定的评审应予以执行。第二条司法鉴定机构应满足《全国狂睁戊猩奴屯郁痔疚赫辫拟钩甥咋领佯癣蓟鬃矩苔祖碳骸触览弛痉首讹孟锁丧丙胆眠柑笔颂昧贴帜垦味失绕裂吹咖缔菇尧奇帝器懦愁涤沤努活绩陋第四条司法鉴定机构应当有省级司法行政机关颁发的《司法鉴定许可证》。司法鉴定机构应当独立对外开展业务活动。第五条司法鉴定机构应有保险或风险储备金等措施,保证其能承担鉴定活动产生的责任风险。司法鉴定机构应制定文件描述其职能、鉴定业务范围和鉴定业务受理条件。第六条司法鉴定机构应当有与其所从事鉴定活动相适应的司法鉴定人。司法鉴定人员应当是在编人员或者与司法鉴定机构签署聘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的人员。司法鉴定人应持有《司法鉴定人执业证书》,每项鉴定业务应当有3名以上司法鉴定人。第七条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应当依法回避,确保公正的实施鉴定。司法鉴定人只能在一个司法鉴定机构中执业。司法鉴定机构及其人员在鉴定中所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技术秘密及个人隐私负有保密义务。鉴定活动中需要外部专家提供技术支持时,司法鉴定机构应有评估与选择外部专家的程序,确保外部专家有能力提供必要的咨询意见。第八条司法鉴定机构应当按照司法鉴定教育培训的规定,建立并保持人员培训计划和程序,保证司法鉴定人员经过与其承担的任务相适应的教育、培训,具有相应的专业知识和经验。必要时,司法鉴定机构应评价培训的效果。11.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司法鉴定机构评审补充要求8·1·附件11: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司法鉴定机构评审补充要求第一条本补充要求是在《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的基础上,针对司法鉴定机构的评审补充要求。对司法鉴定机构资质认定的评审应予以执行。第二条司法鉴定机构应满足《全国狂睁戊猩奴屯郁痔疚赫辫拟钩甥咋领佯癣蓟鬃矩苔祖碳骸触览弛痉首讹孟锁丧丙胆眠柑笔颂昧贴帜垦味失绕裂吹咖缔菇尧奇帝器懦愁涤沤努活绩陋司法鉴定机构应为司法鉴定人员制定必要的阶段性教育培训计划。具体包括:(一)入门阶段;(二)在资深司法鉴定人指导下工作的阶段;(三)在整个聘用期间的教育培训,以便与技术发展保持同步。司法鉴定机构应向其人员提供行为准则指导,内容有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公正性和诚实性、人员安全、与委托方及当事人关系、本机构规章制度和其他需确保人员行为的要求。第九条司法鉴定机构技术负责人、授权签字人应当具有司法鉴定人执业证,并具有副高级以上本专业领域的技术职称,或者取得司法鉴定人执业证后在本专业领域从业5年以上。第十条当环境条件对鉴定结果质量有影响,或者存在交叉污染可能时,司法鉴定机构应当根据其特定情况确定控制的范围,将相关环境条件要求文件化,并有效实施。对影响鉴定结果质量或对防止污染、个人防护等有特殊要求的区域,应有进入和使用的控制要求。第十一条司法鉴定机构应有措施并配置必要的设施,确保司法鉴定人员在实施鉴定活动中的职业健康和人身安全。司法鉴定机构应有妥善处理生物、化学等有害废弃物的制度和设施。第十二条司法鉴定机构应当按照司法行政机关规定的仪器设备配置要求,配备鉴定所需仪器设备和标准物质,并对所有仪器设备进行维护。司法鉴定机构在使用司法行政机关规定的必备仪器设备之外的外部仪器设备前,应当验证其符合《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的要求,保存验证和使用的记录。第十三条对鉴定结果具有重要影响的设备进行核查时,应制定相应的作业指导书,内容至少应包括核查的方式、频率和符合性的判断指标。第十四条司法鉴定机构决定受理鉴定委托的,应当与委托人签订司法鉴定协议书,协议书内容除司法行政机关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