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规章制度和员工手册的制定及法律风险防范.ppt
上传人:王子****青蛙 上传时间:2024-09-11 格式:PPT 页数:41 大小:162KB 金币:10 举报 版权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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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规章制度和员工手册的制订及相关法律风险防范第一节企业规章制度概述建立健全企业规章制度的作用二、企业规章制度的概念及法律地位1、概念:是指企业有权部门经民主程序制订、以书面形式表达的,并通过一定方式公示的非针对个别事务处理的规范性文件的总称。广义的企业规章制度狭义的企业规章制度2、法律地位:《劳动法》第4条: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和履行劳动义务。第25条:劳动者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劳动者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部办公厅1994年9月5日印发的《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条文说明的通知》(劳办发[1994]289号)中解释劳动法第25条的“重大损害”应由企业内部规章来规定,若由此发生争议,由仲裁委议会对其规章规定的重大损害进行认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1]14号)第19条:用人单位根据《劳动法》第四条之规定,通过民主程序制订的规章制度,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政策规定,并已向劳动者公示的,可以作为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法释[2006]6号)第16条:用人单位制订的内部规章制度与集体合同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不一致,劳动者请求优先适用合同约定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2008年1月1日起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4条:“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在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实施过程中,工会或者职工认为不适当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通过协商予以修改完善。”“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三、企业规章制度的要求(一)内容合法【案例】陈某于2004年8月2日入职实业公司,任文员,从事销售工作的后台管理工作。陈某的月工资为人民币3000元(其中基本工资2100元、月考核奖800元、出勤补贴100元)。2005年5月11日,陈某向实业公司提出申请,从2005年6月1日至8月31日休产假,获得实业公司批准同意。2005年7月22日,陈某分娩生育一女孩。实业公司的内部规章制度规定,产假期间只发基本工资,因此实业公司按2100元/月的标准支付了陈某2005年6月1日至8月31日的产假工资。陈某不服,认为实业公司的规定与法律相矛盾,于2005年9月22日申请仲裁,要求实业公司按照《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的规定支付其产假工资。1、规章制度的主要内容(1)劳动基准的规定;(2)劳动安全卫生制度与工伤、职业病制度;(3)职业培训制度;(4)劳动纪律的规定;(5)资产的保管和使用的规定;(6)奖惩制度等。2、规章制度的内容要求:合法,即“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政策规定”。3、几种常见的规定是否违法?(1)不缴社会保险直接给予员工社保费;(2)周六上班不另支付加班工资;(3)停工不发工资;(4)加班工资按照基本工资(或最低工资)的法定倍数计算;……4、合法性与合理性合法性问题是规章制度生效的法定条件。合理性问题是规章制度生效的酌定条件。公平合理的问题的具体事例:(1)规定员工在试用期内请事假、病假的期间不计入试用期内;(2)规定迟到、早退30分钟以上算旷工半天;(3)规定旷工3天即构成严重违反劳动纪律等。5、行为规范与罚则并行(二)程序正当【案例】李某于2004年7月15日入职客运公司,任长途客运乘务员,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合同期限从2006年1月1日起至2006年6月27日止。2006年4月12日,客运公司作出给予李某经济处罚1500元、辞退李某的决定,其理由是:李某在2006年3月8日长途客运跟车中,私自接运货物,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李某对私自接运货物的行为供认不讳。客运公司为证明李某的行为违反了其公司规章制度,提供了其公司的《司乘人员营运服务处罚标准》,该《处罚标准》第73条规定:未经公司许可,私自带人或接货上车牟取私利的,按价值的50倍罚款处罚,并予以辞退。李某对《处罚标准》不予确认,主张从未见过《处罚标准》。客运公司主张是在双方签订劳动合同时发放了《处罚标准》给李某,但没有提供证据证明李某有签领《处罚标准》或有将《处罚标准》向员工进行过公示。客运公司也没有提供证据证明李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