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处分抵押房地产办法探讨与研究.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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积分都是垃圾撒旦发生发大水范德萨发撒旦天津市处分抵押房地产办法第一条为加快危陋房改造和住房制度改革进程,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天津市房地产抵押管理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房屋所有权人和土地使用权人(以下称抵押人)以其房地产设定抵押权作为担保,向金融机构借款而不能按期还款时,依法处分抵押房地产的活动。第三条抵押人和金融机构依法签订房地产抵押借款书面合同后,应按规定到房地产所在地区、县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抵押登记手续。第四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依照法律和本办法第五条的规定处分抵押房地产:(一)抵押人未依约偿还借款的;(二)抵押人死亡而无继承人或受遗赠人的;(三)抵押人的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拒绝清偿借款的;(四)抵押人解散、破产或被依法撤销而又不清偿借款的。第五条在抵押人或其继承人或受遗赠人不偿还借款,发生纠纷又不能协商解决时,金融机构作为抵押权人有权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裁判拍卖抵押房地产的,天津市房地产拍卖事务所应于接受委托之日起30日内进行公开拍卖。第六条拍卖抵押房地产所得价款,在支付拍卖抵押房地产之费用和扣缴与抵押房地产有关的应纳法定税费外,优先偿还金融机构的贷款本息,剩余金额退还抵押人。第七条人民法院裁判拍卖抵押房地产后,抵押人应自行解决安置问题。个人自行安置确有困难的,可由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提供周转房屋,抵押人应及时腾迁。抵押人拒不腾迁的,由金融机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腾迁。第八条抵押房地产处分后,获得房产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的单位或个人,应到房地产和土地管理部门办理权属变更登记手续。第九条以房地产作为抵押物进行的其他经济担保活动涉及处分抵押房地产时,亦适用本办法的规定。第十条本办法由天津市房地产管理局负责解释。第十一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