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网电力基本建设工程技术经济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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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电力基本建设工程技术经济管理工作的一般工作程序和要求。本标准适用于xx电网35千伏及以下输变配工程和城乡电网建设与改造工程的技术经济管理工作。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q/jdj21705—XX环境因素识别评价控制程序计价格[XX]10号《国家计委、建设部关于<工程勘察设计收费管理规定>的通知》《xx省电力基本建设项目工程基本预备费和价差预备费管理条例》《关于颁发的通知》关于推行<火电、送电、变电工程限额设计控制指标>的通知》关于颁发《电网工程基本建设概(预)算费用构成及计算标准规定》的通知关于下达《xx电网35千伏及以下工程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3工程立项阶段投资管理3.2xx电网工程立项工作的业务归口科室为xx县供电局生技科。4设计阶段费用管理4.1设计准备阶段为合理安排工程设计和电网建设计划,35千伏及以下输变配工程的设计工作根据省公司、市局、局生技科可研批复统一进行安排。4.2初步设计阶段4.2.1工程勘察、设计委托工作由工程主管部门负责,用户工程参考执行。a)变电工程初步设计主要内容:必须说明土地占用面积、建筑面积、建设标准、装修标准、土石方工程量、主要材料耗用量,并附有详细的设备、材料清册(包括一般电气设备、远动设备、通信设备、运行检修测试设备)。b)输、配电工程初步设计主要内容:必须提供线路路径所在地县(市)规划部门和沿途乡(镇)同意的路径方案图,说明线路长度、地形地质、导地线规格、设计气象条件,提供主要材料清册。4.2.3设计单位在提交初步设计图纸的同时,必须提交与工程设计图纸相同份数的工程概算。工程概算不得超出工程可研批准总匡算的10%。4.3施工图设计阶段4.3.1施工图设计必须提供包括各专业在内的完整的设备、材料清册,并且独立成册。同时设计单位应向工程主管部门提供一定格式的电子版设备订货清册。4.3.2设计单位应在提交全部施工图后一个月内提供完整的施工图预算8份(或按主管部门要求的份数提供)。同时提供电子版工程预算。4.3.3施工图预算所列设备、主要材料品种、数量必须与施工图设备、材料清册相符。如施工图设计所列设备与批准的初步设计有变动,设计单位应作出书面说明。4.3.4施工图预算造价应控制在批准的工程概算投资内,如施工图预算超概算,设计单位应书面说明原因。4.3.5对未编制并提供施工图预算的工程,设计单位不得收取预算编制费。当设计单位在提供施工图设计全部图纸后一个月仍不提供施工图预算的,不论设计合同是否明确由设计单位编制施工图预算,即由工程建设主管部门另委托编制,并相应扣除设计单位施工图预算编制费。4.4工程勘察(测)工作要求4.4.1设计单位必须对变电所工程所址进行地质勘探,并在提供初步设计文件时提供相同份数的地质勘探成果报告。4.5工程设计审批阶段4.5.2工程初步设计及概算审批工作,根据工程项目性质,必要时向xx电业局上报,须由省公司批准的,由xx局上报省电力公司进行批准。4.5.3工程初步设计正式审查前,各有关单位和部门的专业人员应对设计文件(图纸、概算)进行认真审阅,并根据有关规定提出客观的书面意见,在初步设计审查预备会上形成统一意见,必要时提交市局组织的初步设计审查会上审查确定。工程设计及概算一经省公司、市局审定批准,必须严格执行。4.5.4对网内较大用户工程的设计及概算审查要有用户的书面委托书,经局内部工作计划平衡后再作出时间安排。4.6设计更改费用管理4.6.1根据xx省电力局浙电基(1997)1034号文精神,属设计单位原因造成的设计错误、工程漏项、设计变更等增加工程投资总额,应控制在工程基本预备费的30%幅度内。超出基本预备费的30%时,工程主管部门酌情扣罚设计单位的设计费。4.6.3要进一步加强工程初步设计审查工作的严肃性。对已经形成初步设计批文的工程,任何单位或个人都不得随意更改设计原则、扩大设计规模、增加工程内容、提高建设标准。4.6.4工程初步设计批复后,对确实需要改变设计原则的,必须由规划计划职能提出设计原则变更文件依据,落实工程资金,然后按规定程序上报局同意后,方可改变设计;需经市局审批的,应按规定程序上报市局同意后,方可改变设计。4.6.5对于土建工程已经开工、主要设备已经订货、工程投产期限紧迫的工程一般不考虑设计原则变更。4.6.6在不改变批准初步设计原则的前提下,施工图设计应充分考虑电网的运行实际需要国网公司、省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