洪水影响评价类审批石家庄行政审批局农林水务处Contents目录.ppt
上传人:天马****23 上传时间:2024-09-11 格式:PPT 页数:32 大小:6.7MB 金币:10 举报 版权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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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ntents一、洪水影响评价类审批的相关概念河道,是指自然河道、河滩地、湖泊、水库、人工水道、行洪区、蓄洪区、滞洪区。二、洪水影响评价类审批的设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三十八条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桥梁、码头和其他拦河、跨河、临河建筑物、构筑物,铺设跨河管道、电缆,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和其他有关的技术要求,工程建设方案应当依照防洪法的有关规定报经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2、《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二十七条建设跨河、穿河、穿堤、临河的桥梁、码头、道路、渡口、管道、缆线、取水、排水等工程设施,应当符合防洪标准、岸线规划、航运要求和其他技术要求,不得危害堤防安全,影响河势稳定、妨碍行洪畅通;其可行性研究报告按照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报请批准前,其工程建设方案应当经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第三十三条在洪泛区、蓄滞洪区内建设非防洪建设项目,应当就洪水对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的影响和建设项目对防洪可能产生的影响作出评价,编制洪水影响评价报告,提出防御措施。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按照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报请批准时,应当附具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的洪水影响评价报告。3、《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十一条修建开发水利、防治水害、整治河道的各类工程和跨河、穿河、穿堤、临河的桥梁、码头、道路、渡口、管道、缆线等建筑物及设施,建设单位必须按照河道管理权限,将工程建设方案报送河道主管机关审查同意后,方可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履行审批手续。建设项目经批准后,建设单位应当将施工安排告知河道主管机关。此外,《河北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河北省实施防洪法办法》、水利部、国家计委《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水政[1992]7号)等多个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都对涉河建设项目审批、管理作出了相关规定。4、《河北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在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必须按照工程管理权限报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签订有偿使用合同。5、《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制度管理办法》(试行)6、《石家庄市河道管理条例》第十条在河道管理范围内,从事下列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及活动,应按河道管理权限,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或核准后,方可办理其他手续:(一)跨河、穿河、穿堤、临河、沿河的桥梁、桥涵、公路、管道、缆线等工程设施;(二)堤坝、丁坝、堵坝、闸涵、渡槽、渠道、倒虹吸、取排水口、水电站、防护林等工程;(三)存放物料、挖筑鱼塘、修建厂房和其他建筑设施;(四)采砂、取土、淘金、采石、钻探、打井;(五)开采地下资源、进行考古发掘;(六)从事旅游、休闲娱乐、种植养殖等开发项目;(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建设项目及活动。为进一步深化涉水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简化、整合投资项目报建手续,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激发社会投资活力,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清理规范投资项目报建审批事项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发【2016】29号)精神,结合水利部《简化整合投资项目涉水行政审批实施办法(试行)》要求,将“非防洪建设项目洪水影响评价报告审批”、”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审核“、“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工程建设方案”、“河道管理范围内有关活动(不含河道采砂)审批”4项,合并为“洪水影响评价类审批”。三、洪水影响评价类审批的程序和权限三、洪水影响评价类审批的程序和权限三、洪水影响评价类审批的程序和权限四、洪水影响评价类审批的技术要点THANK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