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法的基本原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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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法的基本原则1、国际法基本原则的概念:国际法基本原则,是与国际法上的具体原则相对应的一个概念。国际法基本原则,是指那些被各国公认和接受的、具备普遍约束力的、适用于国际法各个领域的、构成国际法基础的法律原则。2、国际法特征:(1)国际社会公认;(2)具有普遍约束力;(3)适用于一切国际法领域;(4)构成国际法体系的基础3、强行法:亦称为绝对法、强制法或强制规律,指必须绝对执行的法律规范,是与任意法相对应的一个概念。4、强行法起源于国内法,1969年《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第一次正式使用了国际强行法概念。公约第53条规定:“一般国际法强制规范指国家之国际法规范始得更改至规范。”国际法基本原则应该属于强行法的范涛,而不是任意选择的法律规范,但强行法不是国际法的范涛。5、基本原则适用于一切国际法领域的一般性知道原则,而强制规律有可能是某一特定国际法部门的具体规则。6、国际法基本原则的历史发展:随着人类历史的进步和国际关系的需要而产生和发展的。7、到18世纪(法国大革命),国家主权已颇为盛行资产阶级为了反对封建压迫和禁锢,倡导了诸如国家主权、不干涉内政、国际平等等指导国家间关系的一般原则。8、第一次世界大战之后,国际社会的空间进一步扩大,而且在这个空间中出现了崭新的成员——社会主义国家。从此,国际法基本原则进入了一个新的发展阶段。经过《国际联盟盟约》和《巴黎非战公约》等国际文件的确认,互不侵犯原则、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原则等,也初步确立起来了。9、《联合国宪章》确立了已系列国际法基本原则。10、中国与印度、缅甸共同倡导的和平共处五项原则、亚非会议提出的十项原则等。11、1970年《关于各国依联合国宪章建立友好关系及合作之国际法原则宣言》简称《国际法原则宣言》,郑重明确地宣布了七项原则:(1)不使用武力威胁或使用武力;(2)和平解决国际争端;(3)不干涉任何国家内政;(4)各国依照宪章彼此合作;(5)各民族权利平等与自决;(6)各国主权平等;(7)善意履行宪章义务。《联合国宪章》七项原则:(1)会员国主权平等;(2)善意履行宪章义务;(3)和平解决国际争端;(4)禁止武力相威胁或使用武力;(5)集体协助;(6)确保非会员国遵守宪章原则;(7)不干涉内政。宪章之所以构成现代国际法基本原则的核心,是因为:(1)宪章是国际文件中第一次系统地规定国际关系的基本准则;(2)宪章是迄今拥有缔约国最多的一个多边条约,联合国是迄今拥有会员国最多的一个全球性国际组织;(3)宪章是现代国际法基本原则的体系趋于完善的重要标志。和平共处五项原则,1953年中印关于西藏交通和通商协定中第一次出现,即第一,互相尊重主权和领土完整,第二,互不侵犯,第三,互不干涉内政,第四,平等互利,第五,和平共处。国际主权平等是传统国际法的一项重要原则。这一原则是现代国际法基本原则体系的核心。国家主权,是国家的根本属性,在国际法上是指国家有独立自主地处理其内外政务的权力。国家主权具有两方面的特征:一是对内的最高权;二是对外的独立权,即国家在国际关系上是自主的和平等的。在国际法中,每个国家不论大小、强弱和政治经济制度如何,都应互相尊重主权,平等交往。国际法的其他原则、规矩和制度,都必须以国家主权平等原则为出发点。主权平等应有四个要素:各国在法律上平等;每一个国家享有充分主权所固有的权利;国家的人格、领土完整与政治独立受到尊重;各国在国际秩序中应善意履行其国际义务与责任。1970年《国际法原则宣言》将主权平等的要素分为六项:其中除了重申上述四个要素外,还特别强调各国均有义务尊重其他国家的人格和均有权利自由选择并发展其政治、社会、经济及文化制度。《联合国宪章》是第一个明文禁止以武力相威胁或使用武力的国际公约。“禁止武力”是一项具有强行法性质的规范,其含义不仅在原则上重申禁止正规的侵略战争,而且进一步确认一切武装干涉、进攻或占领以及以武力相威胁的其他行为,都是违反国际法的。不过,宪章也规定,依宪章有关规定采取的集体强制措施、单独或集体自卫和区域机构采取的强制行动等,不受这一原则的限制。(宣而不战,不宣而战)在《联合国宪章》的基础上,《国际法原则宣言》郑重宣布,禁止以武力相威胁或使用武力是各国建立友好关系及合作的国际法原则,并列为七项原则中的首位。宣言明确指出,侵略战争构成危害和平之罪行,使用威胁或武力构成违反国际法及联合国宪章的行为,永远不应用为解决国际争端的方法。不干涉内政原则:是指国家在相互交往中不得以任何理由或任何方式,直接或间接地干涉他国主权管辖范围内的一切内外事务,同时也指国际组织不得干涉属于成员国国内管辖的事项。所谓“内政”或“国内管辖事项”,一般是指国家不受国际法约束而能独立自主处理的那些事项,如一个国家的政体、内部组织、法律主体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