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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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洛阳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修改草案》的通知(洛管委会〔2008〕4号)发布时间:2010-9-1716:14:44阅读次数:1762各县(市)区,市直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洛阳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修改草案》,已于2008年7月14日经洛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第十次全体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二〇〇八年八月四日(2004年12月16日,经洛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根据2008年7月14日洛阳市住房公积金管委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的《洛阳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修改草案》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快住房制度改革步伐,支持城镇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河南省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以及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住房公积金贷款是指以住房公积金为资金来源,向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发放的,定向用于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专项住房消费贷款。职工购买的自住住房包括商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私产住房、集资建造住房。第三条住房公积金贷款实行存贷结合,先存后贷,整借零还,贷款担保的原则。第四条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为本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管理机构,负责审批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监督住房公积金贷款借贷和结算。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风险由管理中心承担。第五条住房公积金贷款金融业务由管理中心委托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指定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贷款银行)办理。贷款银行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必须接受管理中心的监督和管理。第六条借款人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不足以支付购买、建造、翻建或者大修住房所需费用时,可同时向贷款银行申请自营性个人住房贷款,由贷款银行以住房公积金贷款和自营性个人住房贷款组合形式向借款人发放。第二章贷款对象和条件第七条凡在管理中心及其分支机构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并连续按月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以上的(引进的高级专业技术人才及军转干部、新分配的大学生可不受缴存期限的限制),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在职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时,均可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进城务工人员、城镇个体工商户和自由职业人员购买自住住房时,可按规定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第八条借款人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合法有效身份;(二)有稳定的职业和收入,信用良好,有偿还贷款本息能力;(三)购买住房的,须具有符合法律规定的购买住房合同或协议;建造、翻建住房的,须具有规划、土地管理部门批准的文件;大修自住住房的,须具有规划管理部门批准的文件;(四)购买商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私产住房、集资建造住房以及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能够支付不低于所购住房全部价款或者建造、翻建、大修住房所需费用30%的首期付款或者自筹资金;(五)同意按照管理中心认可的担保方式进行担保;(六)管理中心规定的其他条件。借款人在还清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前,借款人及其配偶不得再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第三章贷款额度、期限、利率第九条单笔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一般不超过30万元。具体贷款额度为以下二项计算的最低值:(一)不得高于按照借款人还贷能力确定的贷款限额。其计算公式为:借款人及其配偶月工资总额之和×50%×12(月)×借款期限;(二)不得高于按照购买、建造、翻建、大修住房的房屋总价款的比例确定的贷款限额。购买商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私产住房、集资建造住房以及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贷款额度不超过所购买住房价款(住房评估价值)或者建造、翻建、大修住房所需费用的70%。第十条购买商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集资建造住房的,最长贷款期限30年;购买私产住房或者建造、翻建、大修自有住房的,最长贷款期限20年。借款人的年龄与申请贷款期限之和原则上不得超过其法定退休年龄后5年。第十一条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按照国家法定利率执行。第四章贷款担保第十二条借款人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应当提供经管理中心认可的担保。担保方式有以下三种:(一)保证担保。由市住房置业担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担保公司)为借款人提供担保。借款人参加单位集资建造住房、购买已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住房或者购买有产权证的私产住房具备抵押条件的,可以用所购买的住房抵押;借款人购买尚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住房或者建造、翻建、大修自有住房的,可以用其他自有、共有或第三人的拥有产权证的住房抵押。借款人须将上述房产抵押权设定给担保公司。借款人所购买的尚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住房或者建造、翻建、大修的自住住房,不得用于抵押担保。(二)质押担保。借款人可以用国债、贷款银行存单等管理中心和贷款银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