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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山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第三条住房公积金贷款是指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贷款委托人)以归集的住房公积金,委托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公积金管委会)确定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受托银行),向购买、建造具有自有产权、自住住房的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发放的专项住房贷款。第四条贷款委托人与受托银行应签订承办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金融业务协议,明确双方职责。第二章贷款条件第五条连续足额6个月缴存住房公积金,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职工,购买、建造具有自有产权的自住住房时,可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借款人在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时还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㈠具有本市市域常住户口或有效居留身份证明;㈡具有稳定的经济收入,个人信用良好,具备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㈢购买住房的,需签订公证过的合法有效的购房合同,已支付不低于购房总额30%(含)首期付款;建造住房的,需提供《土地使用权证》、《房地产权证》、有评估资质的房屋评估机构出具的《房屋抵押评估报告》;配偶一方在农村,在农村建造住房的,需提供《宅基地证》和有关部门批准文件。㈣同意提供贷款委托人认可的贷款担保;㈤借款人家庭未办理或已还清住房公积金贷款的;㈥以共有房产申请贷款的,其房屋共有权人须为借款人配偶、父母或成年子女;㈦公积金管委会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六条申请贷款时间须符合以下条件:㈠购买商品房的,借款人应在订立购房合同,支付不低于购房总额30%首付款,在签定商品房买卖合同1年内,并在结清房款前,提出贷款申请;㈡购买再次交易住房(以下简称二手房)的,支付不低于购房总额40%首付款,借款人应在办妥房屋交易过户手续,交纳房屋契税(以房地产权证日期为准)后的1年内,提出贷款申请;㈢建造住房的,借款人应在持有有关部门批准文件,建造房屋竣工或取得《房地产权证》后的1年内,提出贷款申请;第三章贷款额度、期限和利率第七条贷款额度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㈠原则上不得高于按以下公式计算的可贷款额度:贷款额度=借款人抵押基数5万+共有人抵押基数5万+(借款人公积金余额+共有人公积金余额)×3中低收入职工及现役军人配偶,额度可适当放宽,但不得突破公积金管委会确定的最高限额。㈡购买商品房的,不得高于购房总金额的70%;购买二手房的,房龄(指住房竣工至申请贷款日间的年限)不超出15年,不得高于交易价、评估价(房龄5年内,可申请不评估,以原购房发票价格为准)或应纳税额中低值的60%;建造住房,不得高于支付建造住房实际费用的60%。㈢不得高于单笔贷款规定的最高限额,最高限额由公积金管委会确定。(四)月还款额一般不超过家庭收入的50%。第八条贷款期限须符合以下条件:㈠借款人申请的贷款期限与申请贷款时的实际年龄之和原则上不得超过其法定退休年龄。㈡购买二手房,房龄与贷款期限之和不得超出30年。㈢不得超出规定的最长年限。最长年限由公积金管委会确定。第九条贷款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利率标准执行。贷款期间如遇人民银行有关住房公积金存、贷款利率调整时,合同期限在1年(含1年)以内的,实行合同利率,不分段计息;合同期限在1年以上的,从调整利率的下一年初开始,按相应利率档次执行新的利率标准。国家法定利率调整时,贷款委托人与受托银行必须执行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贷款委托人应向社会公告。第四章贷款担保第十条借款人申请公积金贷款的,应当提供贷款委托人认可的担保,担保方式有房屋抵押、公积金担保两种方式。第十一条采取房屋抵押方式的,借款人须将申请贷款所购买、建造住房的总价值设定全额抵押,并办妥房屋综合保险。㈠以现房作抵押的,借款人应在贷款发放前办理房屋抵押登记并取得《房地产他项权证》。㈡以在建住房作抵押的,借款人和开发商应在贷款发放前将购房合同向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备案或办理房屋抵押预登记,并取得贷款委托人认可的售房单位提供抵押阶段性担保(或保证人全额资金为借款人提供阶段性担保)。同时,借款人应在购房合同约定的房屋交付之日起3个月内,办妥房屋抵押登记,并取得《房地产他项权证》。抵押期间,借款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中断或撤销抵押,并对作为抵押物的房屋,负有维修、保养、保证完好的责任;贷款委托人(或受托银行)负有对收存的《房地产他项权证》妥善保管的责任。贷款委托人妥善收存的《保险单正本》。第十二条采取公积金担保方式的,担保人应与贷款委托人签定担保合同或出具担保书,承担偿还贷款的连带责任。第五章贷款办理第十三条借款人向贷款委托人提出贷款书面申请,并提供以下证明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一)借款人及其房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