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立中山大学文学院清代学术研究中心设置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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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中山大學文學院清代學術研究中心設置辦法中華民國八十八年五月十四日八十七學年度第六次行政會議通過中華民國八十八年十二月三日八十八學年度第一次臨時校務會議通過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四月十四日八十八學年度第五次行政會議通過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六月十六日八十八學年度第四次校務會議通過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八月二日教育部台(八九)高(二)字第八九○九四九五二號函核准第一章總則本辦法依國立中山大學組織規程第七條之規定訂定。中心定名為『國立中山大學文學院清代學術研究中心』(以下簡稱本中心)。本中心之宗旨為結合校內外專家學者,展開對清代學術之研究工作,以期對中國由傳統社會邁入現代社會此一關鍵時期之各種問題,有更深入之瞭解,進而為將來中國學術之發展,得積極之助力。本中心之任務為研究清代學術暨與近代現代學術之關係。包括:思想(含經學)、文學、語文學、史學暨其他領域之學術。具體工作為:與國內外相關學術研究單位合作進行研究、舉辦或與相關單位合辦各型學術研討會、座談會或專題演講;成立清代學術研究資訊中心;出版各類論文集、編印<<清代研究通訊>>;與中央研究院等學術機構合作建立清代文獻語料庫。組織與執掌本中心得依需要分設學術思想、文學、語言三組,辦理相關事宜如後:擬定研究主題與子題。結合校內外相關或有興趣之學者,共同進行研究。提供個別學者研究上之協助。蒐藏相關資料暨資訊。第三章編制本中心置主任一人,任期三年,得連任一次,綜理中心事務。主任一職由文學院院長推薦本校相關領域專任副教授以上教師,報請校長同意後聘任之。本中心各組置組長一人,由本中心主任提名本校助理教授或助理研究員以上人員,報請院長同意後聘兼之,不另設置任何編制內員額。本中心設諮詢委員會,由主任聘請國內外相關學者三至六人組成,由中心主任擔任召集人。本委員會為本中心最高諮詢單位,委員皆為無給職,但得酌發會議出席費。第四章經費本中心一切收支列入校務基金,各項經費之報支,依學校之規定辦理。其經費之籌募計畫如下:提出研究計畫爭取經費。研究人員個別爭取研究經費。向相關單位爭取補助款。募款。印售出版品。第五章附則本中心每年六月底需繳交工作成果報告及次學年工作計畫。本中心每兩年需作自我評鑑及接受校(院)方之評鑑,評鑑項目與方式依相關規定辦理。如中心成立原因消失,中心主任得申請裁撤本中心。違反第十或第十一條之規定時,本中心自動裁撤。中心連續兩年評鑑為乙等或第一次評鑑為丙等則自行裁撤。本辦法經行政會議、校務會議通過,報請教育部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