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立中山大学外国语文学系教师评鉴办法施行细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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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中山大學外國語文學系教師評鑑辦法施行細則95.03.09外文系94學年度下學期第一次系務會議通過95.04.06外文系94學年度下學期第二次系務會議修訂95.04.11文學院94學年度第6次院教評會議修訂95.04.12文學院94學年度第4次院務會議修正通過95.05.25文學院評鑑小組第三次會議討論95.05.30.文學院94學年度第八次院教評會議修正通過95.06.07外文系94學年度下學期第三次系務會議通過第一條本施行細則依據「國立中山大學外國語文學系教師評鑑實施要點(草案)」第四條訂定之。本系所彙整評鑑教師之學術著作、教學、服務等相關資料,將送請文學院教師評鑑小組審議。本系專任教師各評鑑項目所佔百分比為:研究佔40%,教學佔40%,服務佔20%。第四條研究部分(五年內):總分100分。過去五年內有三篇具匿名審查制度之論文發表,則基本分數為50分,學術論文發表不重覆計算。(A)國科會計畫(一)國科會一般型計畫一件6分,有主持人費者另加2分。(二)文建會/國藝會計畫一件(4~8)分,視計劃內容而定。(三)政府委託之計畫包括教育部、國科會暨政府委託之計畫4~8分。(B)學術論著(一)SSCI、AHCI、HI期刋論文每篇12分。(二)國科會核心期刊每篇8-12分。(三)TSSCI期刋論文每篇6分。(四)不屬於以上期刊論文出版有審查制度之論文則每篇A級8分、B級7分、C級5分、D級3分(專書內單篇論文及學術會議論文集有審查制度者屬期刊論文,其級數將歸類於此)。(五)專書出版若與期刊論文不重複,則視專書之份量及品質獲得7~18分。(六)研討會論文每次1~4分。(七)書評每篇以期刊類別積分之三分之一採計。(八)其他(需附相關資料,包含編輯翻譯、文藝創作2~10分)註:1、翻譯著作之分類再議。2、其他性質請參考九十二學年度本系由院送外審後之學術指標。3、文藝創作之分類。此類作品如有特殊成就,其分數另計。以上各篇論文及創作發表不得重複計分。第五條教學部分(五年內):總分100分。(依學校規範辦理)服務部分(五年內):總分100分。(依學校規範辦理)備註:本評鑑施行細則不適用於升等審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