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条例 (2).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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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城镇从业人员基本HYPERLINK"http://www.xiangrikui.com/shehuibaoxian/yanglaobaoxian/list.html"\t"_blank"养老保险条例(1993年12月30日海南省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1999年9月24日海南省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修订根据2001年9月29日海南省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关于修改〈海南经济特区城镇从业人员养老保险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07年7月27日海南省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海南省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11年9月28日海南省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关于修改〈海南省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条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城镇从业人员退休后的基本生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HYPERLINK"http://www.xiangrikui.com/shehuibaoxian/"\t"_blank"社会保险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省城镇下列用人单位及其从业人员必须按照本条例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一)企业及其从业人员;(二)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及其从业人员;(三)按规定不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从业人员;(四)国家机关及按规定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其他机关、单位中应当签订劳动合同的从业人员;(五)部队所属用人单位中无军籍的从业人员;(六)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及其从业人员。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就业的外籍人员,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养老保险的办法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执行。本条第一款所列的符合国家规定的退休人员适用本条例。离休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第三条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基本养老保险实行国家、单位和个人共同负担,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统一管理,强制实施。提倡和鼓励用人单位为其从业人员建立企业年金。具体办法按照国家及本省有关规定执行。第四条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实行社会统筹账户和个人账户管理。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管理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执行。基本养老保险费由本省地方税务机关(以下称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负责征缴。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并组织实施。第五条对退休人员实行社会化管理服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开展社区性退休人员管理服务工作。第二章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征缴第六条用人单位按本单位从业人员月工资总额的20%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记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用人单位从业人员按本人月工资总额的8%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记入个人账户。本人月工资总额高于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超过部分不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也不作为退休时计发基本HYPERLINK"http://www.xiangrikui.com/shehuibaoxian/yanglaobaoxian/list.html"\t"_blank"养老金的基数。用人单位从业人员的月缴费工资额按本人实际工资总额确定,最低缴费基数为所在市、县、自治县最低工资标准,并逐步过渡到不低于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用人单位从业人员本人月工资总额高于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超过部分不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也不作为退休时计发基本养老金的基数。本条规定的缴费基数和费率,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七条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按照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20%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个人缴费工资总额的12%记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8%记入个人账户。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执行前款规定缴费基数有困难的,2008年缴费基数可以按照不低于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确定,分5年逐步过渡到按照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确定缴费基数。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八条用人单位及其从业人员、退休人员、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不得重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重复参加的,不得重复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第九条用人单位不得因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而降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