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科学技术进步与创新条例》.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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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5号)《昆明市科学技术进步与创新条例》于2008年10月10日昆明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并于2008年11月28日云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布,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昆明市人大常委会2008年12月3日昆明市科学技术进步与创新条例(2008年10月10日昆明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2008年11月28日云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批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昆明市科学技术进步,增强自主创新能力,建设创新型城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普及法》、《云南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昆明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科学技术进步与创新及相关管理、服务活动的单位和个人,适用本条例。第三条市人民政府鼓励和支持科学技术研究开发,应用先进适用的科学技术改造提升传统产业,发展高新技术产业,培养科学技术人才,普及科学技术知识,保护知识产权,促进自主创新。鼓励和支持各类组织和个人依法开展各种形式的国内外科学技术合作与交流活动。指导和扶持少数民族地区和贫困地区的科学技术进步工作。第四条市人民政府在科学技术进步与创新工作中履行下列职责:(一)编制科学技术发展规划;(二)服务科学技术进步与创新活动,优化配置科学技术资源;(三)加大财政支持力度,鼓励和引导社会资金投入,确保科学技术研究开发经费持续稳定增长;(四)落实知识产权保护措施;(五)建立科学技术进步工作协调和激励机制、政府科学技术顾问制度;(六)促进科学技术成果的推广应用;(七)建立科学技术进步统计监测评价体系;(八)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第五条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科学技术进步与创新工作,根据上级人民政府的科学技术发展规划,制定当地的科学技术发展规划和具体实施办法。第六条市、县(市、区)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履行下列职责:(一)贯彻落实科学技术进步的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政策;(二)负责本行政区科学技术进步工作的管理、协调、指导和服务;(三)参与编制科学技术发展规划,组织实施科学技术重大项目和涉及经济建设、社会进步的重大专项;(四)负责科学技术奖励工作和科学技术成果、科学技术保密等的管理;(五)建立科学技术专家库和相关遴选、回避、问责制度;(六)编制并公布年度科学技术计划项目和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项目申报指南;(七)法律、法规、规章和同级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职责。第七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的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科学技术进步与创新工作。第二章研究开发与推广应用第八条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高等学校、企事业单位,在本市规划的重点领域和产业,开展科学技术研究、开发、创新和推广应用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予以重点扶持和服务。第九条鼓励和支持农业新产品、新技术和新成果的研究开发、试验示范、推广应用,普及农业科学技术知识,开展农业技术培训、服务等活动,促进现代农业发展。第十条鼓励和支持应用先进科学技术改造和提升传统工业基础设施,推动重点产业的基础技术和共性关键技术的发展。第十一条鼓励和引导企业从事高新技术产品开发、生产和经营;引导和扶持创业风险投资机构对高新技术产业进行投资;引导金融机构在信贷等方面支持高新技术成果转化和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第十二条引导和支持应用先进科学技术,促进教育、文化、卫生、交通、城乡规划、防灾减灾、公共安全等社会发展领域的科学技术进步与创新。鼓励和支持应用先进适用的科学技术开展滇池流域等生态环境的保护与治理。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应用新能源、节能减排、清洁生产、资源综合利用和环境保护等技术,发展循环经济。第三章创新体系建设第十三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引导和支持建立以企业为主体,以市场为导向,以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和高等学校为依托,以科学技术创新平台和中介服务机构为支撑,产、学、研结合的科技创新体系。第十四条鼓励和引导企业开展下列创新活动:(一)设立企业技术中心等技术开发机构;(二)加大研究开发投入,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进行技术改造和设备更新,创立自主品牌,以产、学、研结合等方式开展科学技术的研究开发和推广应用;(三)对引进技术进行消化、吸收和再创新;(四)引进、培养和使用科学技术人员,重视职工的技术培训和技术工人的考核定级,建设创新团队和技术工人队伍;(五)申报国家和省级科技成果;(六)建立科技进步与创新的奖励制度;(七)创造、管理、保护和运用知识产权,参与制定国家和国际技术标准,建立完善的质量技术监督管理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