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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监理管理办法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工程监理,确保德兴至上饶高速公路项目项目的顺利实施,根据交通运输部颁发的《公路工程施工监理规范》(JTGG10-2006)、《公路工程质量管理办法》(交公路发[1999]90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工程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参加德兴至上饶高速公路项目实施的建设单位(即江西省高速公路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德兴至上饶高速公路项目建设办公室,以下简称项目办)、监理单位。第三条工程监理管理,必须遵守合同文件、招标文件等有关规定,严格执行本办法。监理机构的组织形式本项目监理组织机构设置为一级监理模式,监理机构为总监理工程师办公室(RA、RB),分别负责各自管段内的日常监理工作。组织机构框图如下:德上项目办工程技术与管理处总监理工程师办公室(RB)(SR)总监理工程师办公室(RA)(SR)监理职责第四条监理人应本着“严格监理、优质服务、公正科学、廉洁自律”的原则,按照监理合同、《公路工程施工监理规范》(JTGG10-2006)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及公认的监理职业准则,严格、严密、科学、公正地进行监理服务。第五条如果监理人在监理服务过程中行使的权力或所需的授权,来自于发包人和第三方签订的工程合同文件,该合同文件必须成为本监理合同的组成部分,两者之间如出现矛盾,则应编制补充说明文件一并列入监理合同。此时监理人应:(1)根据监理合同文件和工程合同文件进行监理服务;(2)根据职责范围,在发包人和第三方之间独立公正地行使上述合同文件赋予的权力;(3)根据上述合同文件的授权,可对相应的工程和合同事宜进行变更,但未经发包人的书面批准,不得变更工程合同文件中约定的工程标准和第三方的责任与义务。工作管理第六条项目办每月度召开一次监理工作会议,以沟通情况,解决存在的问题。第七条实行监理月报制,由监理单位编制。总监办编制月报报送项目办,并按要求上报省交通工程质量监督站。第八条项目办将以月、阶段以及其他不定期的多种方式对监理工作进行检查、考核。第九条监理单位应严格执行合同文件,全面控制工程的质量、进度、费用、安全、环境及水土流失,做好合同管理、信息管理、资料管理和组织协调工作。按照经项目办批复的监理计划及监理实施细则实施有效监理工作。第十条监理单位应根据工程特点和项目办的制度,结合本单位的实际,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第十一条各级监理工程师要及时填写、签认施工与监理资料,做到工程资料与工程施工同步。第十二条对监理人员资质要求所有监理人员资质必须满足招标文件的要求。第十三条总监理工程师、副总监理工程师及专业监理工程师的监理工程师资质证书及职称证书原件须交由发包人保管,特殊情况下可向项目办借用,如注册登记、年审等,但必须及时归还。所有证书在监理人监理的工程签发完交工证书后退还。十四条监理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工作纪律,必须服从施工作息时间安排,按时到岗上班,不迟到、早退,履行好岗位职责,完成好工作任务。1、监理人员擅离职守或无故不上班者,视为旷工;2、监理人员未按规定请假者,视为旷工;3、项目办有权抽查监理人员到岗情况,离岗无合理解释者,视为旷工。第十五条凡是要求监理旁站的工序或工作,监理单位必须留下施工或作业的影像资料,且该影像资料能够证明监理人员进行了旁站监理。否则,视监理人员未按要求对该工序或工作进行旁站。人员变更、考勤管理、工作考核、违约管理第十六条对监理单位关于监理人员变更、考勤管理、工作考核及违约管理按项目办的《德上高速公路项目监理人考核办法》执行。奖惩办法第十七条对监理单位关于工程质量方面的奖罚按项目办的《工程质量管理手册》执行。第十八条对监理单位关于工程安全方面的奖罚按项目办的《安全生产管理手册》执行。附则第十九条本办法与国家和上级有关部分新出台的法律、法规不一致时,以国家和上级有关部门新出台的法律、法规为准,项目办将尽快做出相应修订。第二十条本办法由项目办负责解释。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