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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法邱国侠代理法第一节代理法概述第二节本人与代理人之间的关系第三节本人及代理人与第三人的关系第一节代理法概述一、代理的概念代理是指代理人按照本人的授权,代表本人同第三人订立合同或作其他的法律行为,由此而产生的权利与义务直接对本人发生效力。二、代理产生的原则大陆法把代理权产生的原因分为两种:一种是由于本人的意思表示而产生的,称为意思代理;一种是非由本人的意思表示而产生的,称为法定代理。英美法认为,代理权可以由于明示的指定、默示的授权、客观必须的代理权、追认的代理而产生。三、我国的代理立法三、我国的代理立法我国民法通则第四章对代理设专节加以规定,合同法在委托合同之外规定了行纪合同,从而形成了目前的立法模式:一方面在民法通则中承认了直接代理制度,另一方面在合同法中承认了间接代理制度。同时仍然区分委托合同和代理关系,确认有委托合同未必一定产生代理关系。四、无权代理四、无权代理无权代理是指欠缺代理权的人所为的代理行为。根据各国的法律规定,无权代理人所为的代理行为,非经本人追认,对本人是没有拘束力的。如果善意的第三人由于无权代理人的行为而遭受损失,该无权代理人应对善意第三人负责,如果第三人明知代理人没有代理权而与之订立合同,则法律不予保护。五、代理关系终止请思考:是否所有的无权代理都不对被代理人产生效力?无权代理案例分析甲长期担任A公司的代理人。由于甲公司的董事长无理解雇了甲。甲怀恨在心,于是在遭解雇一个月后,继续假冒A公司的名义从老客户B公司处骗得货物,逃之夭夭。B公司要求A公司付款遭拒。B公司认为其并不知甲已被A公司解雇,并且也未收到关于A公司已解雇甲的任何通知,故A公司仍应对甲的无权代理行为负责。问:(1)按照国际商法的代理法原则,A公司是否要为甲的无权代理行为负责?(2)甲是否也要承担责任?法理:当本人撤回代理权或终止代理合同时,各国法律规定必须通知第三人才能对第三人发生效力。答案答案:(1)这是个委托人撤回了代理人的代理权后,委托人与代理人之间代理关系的消灭是否对第三人生效的问题。应美法和大陆法的许多国家法律普遍认为,他取决于第三人是否知情。如果第三人知情,第三人就不能要求原委托人对代理人的行为负责;反之,委托人则应负责,以保护善意的第三人的利益。在本案中,由于B公司对A公司与甲之间在交易前已终止代理关系并不知情,故有权要求A公司对甲的无权代理行为负责。(2)甲的行为从商法的角度来看是无权代理行为。在确定了A公司对B公司的付款责任后,甲要向A公司承担还款的责任。从另一角度上说,甲骗得货物逃之夭夭,若构成诈骗,则同时要负刑事责任。五、代理关系终止代理关系的终止有两种情况:一种是根据当事人的行为;一种是根据法律。代理关系终止后,代理人没有代理权,如该代理人仍继续从事代理活动,即属无权代理。第二节本人与代理人之间的关系一、代理人的义务:(1)代理人应勤勉地履行其代理职责;(2)代理人对本人应诚信、忠实;(3)代理人不得泄露他在代理业务中所获得的保密情报和资料;(4)代理人须向本人申报账目;(5)代理人不得把他的代理权委托给他人。二、本人的义务(1)支付佣金;(2)偿还代理人因履行代理义务而产生的费用;(3)本人有义务让代理人检查核对其账册。第三节本人及代理人与第三人的关系代理是一种三角关系。从第三人的角度看,最重要的问题是他究竟是同代理人还是同本人订立合同。一、大陆法大陆法采取的标准是看代理人是以代理的身份同第三人订立合同,还是以他自己个人的身份同第三人订立合同。基于上述标准,大陆法把代理分为直接代理和间接代理。以本人的名义同第三人订立合同,其结果直接作用于本人的,称为直接代理;如果代理人以自己的名义,但是为了本人的利益考虑而与第三人订立合同,其权利义务通过另外一个合同转移于本人的,称之为间接代理。二、英美法二、英美法英美法采取义务标准,即对第三人来说,究竟是谁应当对该合同承担义务。英美法分为三种情况:(1)代理人在同第三人订约时具体指出本人的姓名;(2)代理人表示出自己的代理身份,但不指出本人的姓名;(3)代理人事实上有代理权但他在订约时不披露代理关系的存在。1.代理人在订约时已指出本人姓名:这种情况下,这个合同就是本人与第三人之间的合同,本人应对合同负责,代理人不承担个人责任。2.代理人在订约时表示有代理关系存在,但未指出本人姓名:合同仍认为是本人与第三人之间的合同,由本人对合同负责,代理人对该合同不承担个人责任。按照英国的判例,代理人必须以清楚的方式表明他是代理人,如写明“买方代理人”或“卖方代理人”等。至于他所代理的买方或卖方的姓名或公司的名称则可不在合同中载明。3.代理人在订约时根本不披露有代理关系的存在:这在英美法上叫做为未被披露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