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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培训教育制度1目的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建立和完善公司安全教育培训机制,规范安全生产培训秩序,保证安全生产培训质量,促进安全生产培训工作健康发展,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2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属各单位安全培训教育。3参照文件《安全生产法》《浙江省企业职工安全生产教育管理规定》4总则公司及各管理处、子公司必须高度重视和积极开展安全教育,建立、健全安全教育培训制度5培训人员公司及各单位主要负责人、分管领导、职能部门领导安全教育培训;安全管理人员安全教育培训,新进员工的岗前安全教育培训,全体员工经常性安全教育培训,特种作业人员培训等6组织管理6.1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和人力资源部对各管理处、子公司的安全教育培训工作进行管理,并实施监督检查。6.2各管理处、子公司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教育培训工作负总责;分管领导主管安全教育培训工作;办公室负责具体实施。各单位对安全教育培训工作所需人员和经费必须给予保证。6.3建立本单位的安全教育培训制度,制定安全教育计划,有针对性地开展多种形式的安全教育活动,建立、健全各类工作人员安全教育档案。7分类管理7.1凡新进入员工必须接受岗前安全教育(三级教育),安全教育内容与考核成绩记入个人安全档案。7.2员工调整工作岗位或离岗后重新上岗时,必须进行相应的安全教育,教育内容与考核成绩记入个人安全档案。7.3加强对特种作业人员教育及日常管理,必须凭《特种作业操作证》持证上岗。7.4加强对采用“五新”(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新设备、新材料)作业人员的教育,其作业人员必须经过教育,掌握了基本性能、基本操作规程和操作方法后,才能上岗操作。7.5各单位要对全体员工进行经常性的安全教育,及时进行各种规章制度、岗位责任制及安全操作规程等方面的教育,切实增强安全意识。结合重大节日、特殊事件等情况,及时、有针对性地进行安全教育,安全教育由人事部门负责。7.6各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必须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参加由集团公司及有关管理部门组织的安全教育培训,并通过考核。7.7施工建设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参加主管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的培训考核,合格后方能任职。7.8教育内容和考核成绩记入个人安全档案。8监督检查8.1各单位安全教育制度、教育内容及安全教育实施情况,作为公司对其进行安全管理目标考核的重要内容。8.2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对各管理处、子公司的安全教育制度、内容、组织实施情况及管理人员和职工的安全行为进行监督检查。8.3对于认真开展安全教育培训并在防止事故、提高单位安全管理水平作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9附则9.1本规定由人力资源部、办公室负责解释9.2本暂行规定自颁发之日起执行9.3安全宣传教育培训活动记录表安全宣传教育培训活动记录年月日星期活动名称参加对象地点主讲人参加人数记录人教育培训内容:参加活动的人员名单单位(部门)姓名职务单位(部门)姓名职务参加活动的人员名单单位(部门)姓名职务单位(部门)姓名职务安全宣传教育培训内容记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