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6零售商供应商公平交易管理办法_有效性分析与经济学反思.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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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1期总第205期商业经济与管理No11Vol2052008年11月JOURNALOFBUSINESSECONOMICSNov2008零售商供应商公平交易管理办法有效性分析与经济学反思巫景飞,李骏阳(上海大学产业经济研究中心,上海200444)摘要:一般认为,由于市场失效的存在,因此必须借助政府的力量加以规制,以保证社会福利的最大化。但是现实中规制政策却常常失效。本文利用实地访谈、问卷调查等手段对我国零售商供应商公平交易管理办法实施效果进行了有效性评估,发现政策基本无效。对此,我们尝试从交易费用经济学的视角,对其原因进行了分析阐释。结合上述分析,文章最后对规制失灵是否意味着需要强化规制、规制中的政府角色以及公共利益的本质等问题进行了反思,并给出了相关政策建议。关键词:规制政策;零供关系;规制失灵;公共利益中图分类号:F72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0-2154(2008)11-0014-07自20世纪90年代以来,我国零售业发生了巨大变化。国外零售巨头如家乐福、沃尔玛等纷纷进入,本土零售企业苏宁、国美也迅速崛起。这不仅导致了零售业竞争格局的重构,而且也使得供应商与零售商在产业链纵向关系中主导地位的置换。如今!渠道为王∀,零售商已逐渐获得主导权,对供应商的各种纵向约束(VerticalRestraints)行为层出不穷,工商矛盾日益激化。2003年上海炒货行业协会为抵制家乐福乱收费,高调停止向其供货。2004年普尔斯马特资金链断裂倒闭,其拖欠货款的上百家供应商索债无门,引发集体哄抢。一系列冲突事件引来社会高度关注,也促使政府部门出台法规加以规制。经过一年多时间酝酿,2006年商务部等有关部门审议通过了零售商供应商公平交易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并于当年11月开始实施。这些法规从实施到如今已经有1年多的时间,其规制效果究竟如何?是否实现了当初之政策目标?其中原因何在?如何加以优化改进?对于这些问题的回答不仅有助于动态监控规制政策的有效性,及时加以调整,更重要的是可以通过总结规制政策的利弊得失,积累规制经验与教训,为政府在市场经济中找准定位提供依据。一、文献回顾关于零售商与供应商纵向约束行为的理论讨论非常之多,构成了产业组织理论的重要篇章。根据Rey和Verg(2005)的分类,可以将纵向约束划分为两类,一类是关于交易双方就交易价格或支付所达成的条款,如通道费等非线性收费(Non-LinearPricing)、转售价格维持(ResalePriceMaintenance,RPM);一类是对交易收稿日期:2008-07-07基金项目:国家自然科学基金(70673058)作者简介:巫景飞(1975-),男,广东普宁人,上海大学产业经济研究中心副教授,主要从事产业经济学研究;李骏阳(1954-),男,上海人,上海大学产业经济研究中心教授,博士生导师,主要从事零售产业经济学研究。第11期巫景飞,李骏阳:零售商供应商公平交易管理办法有效性分析与经济学反思15某一方或双方的权利进行限制的条款,如排他交易(ExclusiveDealing)、区域市场圈定(ExclusiveTerritories)、捆绑销售(Tying)等[1]。这些行为是否有利于竞争、提升社会福利显然是政府实施规制的重要标准。围绕这个问题,理论发展大体经历了三个阶段:哈佛学派、芝加哥学派和后芝加哥学派。哈佛学派以哈佛大学的EdwardSMason(1939)和JoeSBain(1951,1965)为代表,提出了著名的S-C-P范式[2]295,[3]50,[4]65。哈佛学派把纵向约束行为和垄断动机联系起来,提出了著名的杠杆理论,即指企业通过纵向约束或一体化,将其在一个市场中拥有的垄断势力延伸到其他市场中,这不可避免遏制了竞争,使得社会福利损失[2]300,[4]70。因此,政府必须对纵向约束进行规制。上世纪60年代之前,哈佛学派成为反垄断政策的重要理论基础,依据所谓!本身原则∀(PerSeRule),纵向约束被视为违法行为。芝加哥学派则以新古典经济学的价格理论为基础,以经济效率为标准对市场结构与行为进行分析,主要代表人物为RobertHBork(1978)、RichardAPosner(1976,1981)等。芝加哥学派认为,与市场失灵相联系的任何问题都总是根源于横向竞争,而非纵向合约安排,纵向约束不会产生额外的垄断租金。企业实行纵向一体化与约束行为的动机是为了提高效率,节约交易成本,垄断动机微乎其微。合理原则(ReasonableRule)而不是本身原则应该成为反垄断法的判定准则[5]。20世纪90年代,以JeanTiro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