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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年第3期(总第42期)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JournalofHeilongjiangAdministrativeCadreInstituteofPoliticsAndLawNo.32004SumNo.42中国反恐怖主义对策初探赫然,李红(长春理工大学文法学院,吉林长春130022)[摘要]恐怖主义活动因其具有恐惧性、暴力性和犯罪性的特点,往往会给社会安全造成严重后果。为有效地防止和打击恐怖主义犯罪,中国需要一部以“非政治化”、“协同作战、分工负责”、“加强国际合作”等为基本原则的综合性反恐法。在公安部设立反恐局,统一领导全国反恐工作。建立以公安机关为主,其他有关部门互相配合的分级式反恐组织机构,并设置专门的人员编制,由中央提供必要的装备和经费。[关键词]恐怖主义;反恐怖;对策[中图分类号]DF6[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8-7966(2004)03-0046-03收稿日期:2004-03-30作者简介:赫然(1962-),女(满族),辽宁凤城人,长春理工大学文法学院副院长、教授、法理学专业博士研究生;李红(1968-),女,吉林长春人,长春理工大学文法学院副教授。“9?11”事件后恐怖主义在世界范围内已泛滥成灾,一些国家迅速行动起来对原有的反恐怖立法、法规重新立法或修订。不得不承认,西方国家如:法国、英国、俄罗斯、澳大利亚在反恐怖立法方面已走在世界前列。近几年来,我国反恐怖的任务也很艰巨。国内外的敌对分子、分裂分子、宗教极端分子在新疆、西藏等边疆地区制造的爆炸、投毒、暗杀等恐怖事件,对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和国家安全构成了严重威胁。此外,在我国主要大城市,如上海、广州、北京涉及炸弹、可疑粉末等恐怖案件也偶有发生,社会稳定面临着威胁。而中国现有的反恐怖法律,都散见于一些部门法和国际条约中,尚没有专门的、系统的反恐怖法,这与当前反恐的需要极不适应。为了有效地防止和打击恐怖主义犯罪,中国需要一部综合性、内容全面系统的反恐法,并构建一个比较健全的机构体系。笔者参照美国、法国、俄罗斯、法国等国家的反恐经验,并结合当前我国国情,对我国反恐怖斗争形势和主要工作对策作一些探讨。一、恐怖主义概念的科学界定科学地界定恐怖主义的概念,是反恐立法的逻辑起点。关于恐怖主义的概念,由于世界各国政治立场和价值观念的差异,一直存在分歧。如英国《预防恐怖主义法》(1989年)关于恐怖主义的定义是:“为了政治目的而使用暴力,并且包括任何为了使公众或公众的一部分置于恐惧之中而使用暴力。”[1]美国国务院的定义(1998年)是:“由次国家组织或隐蔽人员对非战斗目标(包括平民和那些非武装或不执勤上岗的军事人员)发动的,常常是想影响大众的、有预谋的、有政治目的的暴力活动。”[2]恐怖主义问题专家霍夫曼在其关于恐怖主义概念界定的博土论文中所给出的定义是:“恐怖主义是指人的一种有目的的政治活动,它旨在通过制造恐惧气氛,达到按照(事件)领导者的意愿对其他人施加影响,以及通过他们对事件的发展施加影响的目的。”[3]我国《世界知识大辞典》对恐怖主义的定义是:“为了达到一定目的,特别是政治目的而对他人的生命、自由、财产等使用强迫手段,引起如暴力、胁迫等造成社会恐怖的犯罪行为的总称。”[4]要科学地界定恐怖主义的概念,必须立足于中国国情,至少要考虑以下几点:(1)恐惧性。恐惧性是恐怖主义的最本质的特征。恐怖活动往往通过暴力或暴力威胁或其他破坏活动来制造恐怖气氛,对更为广泛的社会大众造成心理压力,使其产生恐惧、害怕、担忧心理。恐怖主义的真正目标大都不在于特定的实际打击对象,而在于影响更为广泛的社会大众,影响社会的反应,或影响国家的政策。(2)暴力性。暴力是恐怖主义活动的共同特点。恐怖分子大都采取绑架、暗杀、爆炸、劫持、投毒等暴力手段,具有很强的破坏性。(3)政治性。政治性是它区别于一般性暴力刑事案件的主要标志。恐怖主义是达到目的的一种手段,而不是目的本身。恐怖分子诉诸暴力或破坏活动只是将其作为一种强制性的说服或宣扬方式,其真正的目标是为了影响政府或社会大众,为实现自己的政治或社会目标服务。(4)犯罪性。一方面恐怖分子非法使用暴力或暴力威胁以及其他破坏手段,另一方面恐怖分子实施了具体的恐怖行为,造成了不同程度的社会危害结果。因此,可以得出下列结论:恐怖主义是指通过采取暴力或暴力威胁、恐吓等破坏手段,威胁政府、社会,危害社会公共安全,造成严重后果以期达到某种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