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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经济委员会文件大经发〔2005〕1号关于印发《大连市技术改造项目备案暂行办法》与《大连市技术改造项目核准暂行办法》的通知各有关单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为了规范政府对企业技术改造项目的备案、核准活动,特制定《大连市技术改造项目备案暂行办法》与《大连市技术改造项目核准暂行办法》,现予以发布施行。附件:1.大连市技术改造项目备案暂行办法2.大连市技术改造项目核准暂行办法二OO五年一月四日主题词:印发备案核准暂行办法通知大连市经济委员会办公室2005年1月4日印发(共印30份)附件1:大连市技术改造项目备案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进一步推动我市技术改造项目管理制度的改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企业不使用政府性资金投资建设《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以外的项目。国家法律法规和国务院专门规定禁止投资的项目,按有关规定执行。外商投资项目和境外投资项目不适用于本办法。第三条备案制遵循属地化原则,凡在大连市从事技术改造项目的单位和个人,均在大连市内备案。第四条总投资1000万元以下(不含1000万元)的项目在各区、市、县备案。第二章备案机关第五条大连市经委为技术改造项目备案的管理机关。第三章备案程序第六条项目申请人应在项目开工前办理备案手续,如实填写《技术改造项目备案申请表》(见附1),加盖项目单位公章后报送管理机关。第七条管理机关收到项目申请人填写的《技术改造项目备案申请表》及有关材料,应在3个工作日内,出具《技术改造项目备案通知书》(见附2)。办理备案需提供的材料:(一)拟采用的引进设备和技术、国产设备清单(见附4、附5);(二)已办理过项目备案手续的企业在申报新项目时,须提供已备案项目进展情况表(见附3);(三)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及其复印件。第四章备案条件及效力第八条大连市经委只对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大连市行业发展规划以及符合行业准入标准进行备案。第九条项目申请人凭备案管理机关出具的《技术改造项目备案通知书》,依法办理城市规划、土地使用、环境评价、矿产资源开发、进口设备减免税和国产设备投资抵免等手续。第十条备案有效期为2年,自备案之日起计算。项目在备案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的,项目单位应在备案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原项目备案管理机关申请延期,原项目备案机关应在备案有效期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期的决定。项目在备案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也未向原项目备案管理机关申请延期的,原项目备案自动失效。第十一条已备案的项目,如需对建设规模、主要建设内容、产品技术方案、建设地点等进行调整,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向原项目备案管理机关报告,并办理重新备案手续。第十二条凡是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产业政策、行业准入标准的项目,以及应该实行核准或审批的项目,一律不予备案。第十三条大连市经委将加强对已备案项目的监督检查,对在项目备案工作中弄虚作假的单位及其相关人员按国家有关规定予以查处。第五章附则第十四条各区市县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以及本办法的规定,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第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第十六条本办法解释权在大连市经委。技术改造项目备案申请表单位:万元、万美元企业地址项目负责人行业分类经济类型联系电话企业总资产固定资产原值固定资产净值资产负债率银行信用等级企业主开户行企业上年经济效益情况销售收入利润税金创汇行业中排名改造前主要产品能力(产品名称,年生产能力,实际年产量及市场占有率)项目名称计划开工日期建设地点计划竣工日期项目主要内容(主要设备技术及改造后生产纲领)投资及资金来源总投资用汇资金来源合计固定资产铺底流动资本金银行贷款其他固定资产投资构成设备及技术投资新增土地面积(平方米)土建、公用工程及其他投资新增建筑面积(平方米)新增经济效益销售收入利润税金创汇法人代表(签字)年月日(项目单位印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