技改-大连市技术改造项目核准暂行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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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经济委员会文件大经发〔2005〕1号关于印发《大连市技术改造项目备案暂行办法》与《大连市技术改造项目核准暂行办法》的通知各有关单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为了规范政府对企业技术改造项目的备案、核准活动,特制定《大连市技术改造项目备案暂行办法》与《大连市技术改造项目核准暂行办法》,现予以发布施行。附件:1.大连市技术改造项目备案暂行办法2.大连市技术改造项目核准暂行办法二OO五年一月四日主题词:印发备案核准暂行办法通知大连市经济委员会办公室2005年1月4日印发(共印30份)附件2:大连市技术改造项目核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进一步推动我市技术改造项目管理制度的改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企业不使用政府性资金投资建设《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范围内投资项目的核准。国家法律法规和国务院专门规定禁止投资的项目,按有关规定执行。外商投资项目和境外投资项目不适用于本办法。第三条大连市经委为技术改造项目核准的管理机关。第四条企业投资建设实行核准制的项目,应按国家有关要求编制项目申请报告,报送项目核准机关。项目核准机关应依法进行核准,并加强监督管理。第二章项目申请报告的内容及编制第五条项目申报单位应向项目核准机关提交项目申请报告一式5份。项目申请报告应由具备乙级及以上工程咨询资格的机构编制。第六条项目申请报告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一)项目申报单位情况。(二)拟建项目情况。(三)建设用地及相关规划。(四)资源利用和能源耗用分析。(五)生态环境影响分析。(六)经济和社会效果分析。第七条项目申报单位在向项目核准机关报送申请报告时,需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附送以下文件:(一)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城市规划意见;(二)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项目用地预审意见;(三)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意见;(四)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应提交的其他文件。第八条项目申报单位应对所有申报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第三章核准程序第九条项目核准机关如认为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有关要求,应在收到项目申请报告后3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项目申请单位,要求项目申报单位澄清、补充相关情况和文件,或对相关内容进行调整。第十条项目核准机关在进行核准时,如有必要,应在4个工作日内,委托有资格的咨询机构进行评估。接受委托的咨询机构应在项目核准机关规定的时间提出评估报告,并对评估结论承担责任。第十一条项目核准机关在进行核准审查时,如涉及其它行业主管部门的职能,应征求相关部门的意见。相关部门应在收到征求意见函(附项目申请报告)后5个工作日内,向项目核准机关提出书面审核意见;逾期没有反馈书面审核意见的,视为同意。第十二条对于可能会对公众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项目,项目核准机关在进行核准审查时应采用适当方式征求公众意见。对于特别重大的项目,可以实行专家评议制度。第十三条项目核准机关应在受理项目申请报告后的10个工作日内,做出对项目申请报告是否核准的决定并向社会公布,或向上级项目核准机关提出审查意见。由于特殊原因确实难以在10个工作日内做出核准决定的,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5个工作日,并将延期理由告知项目申报单位。项目核准机关委托咨询机构评估、征求公众意见和进行专家评议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第十四条项目核准机关对核准的项目出具书面核准文件,同时抄送相关部门;对不同意核准的项目,以书面决定通知项目申请单位,说明理由并告知项目申请单位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第四章核准内容及效力第十五条项目核准机关主要根据以下条件对项目进行审查:(一)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二)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行业规划、产业政策、行业准入标准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三)符合国家宏观调控政策;(四)符合国家公共利益、经济安全和国家反垄断的有关规定;(五)合理开发并有效利用了资源。第十六条项目申报单位依据项目核准文件,依法办理城市规划、土地使用、安全生产、资源利用、设备进口免税和国产设备投资抵免税确认等手续。第十七条项目核准文件有效期2年,自发布之日起计算。项目在核准文件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的,项目单位应在核准文件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原项目核准机关申请延期,原项目核准机关应在核准文件有效期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期的决定。项目在核准文件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也未向原项目核准机关申请延期的,原项目核准文件自动失效。第十八条已经核准的项目,如需对项目核准文件所规定的内容进行调整,项目单位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向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