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高速公路联网收费“速通卡”(ETC专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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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高速公路联网收费“速通卡”(ETC专用)使用须知第一条为提高天津市联网收费高速公路通行能力并方便用户,改善联网收费高速公路车辆通行费结算方式,经天津市相关主管部门批准天津市高速公路电子收费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为制作、发行天津市高速公路联网收费预付卡(以下简称“速通卡”)的主体。为方便客户使用天津市高速公路联网收费电子不停车收费系统(以下简称ETC),并规范“速通卡”(ETC专用卡)的使用和管理,特制订本章程。第二条管理中心负责“速通卡”(ETC专用卡)的制作、发行、结算和管理工作。按照方便用户的原则,设置客服网点或者委托银行代理“速通卡”(ETC专用卡)的发售、充值、挂失、换卡、销卡、查询业务。用户(包括单位和个人)车辆在天津市联网收费高速公路通行时,使用“速通卡”(ETC专用卡)缴纳车辆通行费(简称通行费)。有关高速公路车辆通行费和收费标准按国家和天津市的规定执行。第三条用户(包括单位和个人)车辆在京津冀区域联网收费高速公路通行时,使用“速通卡”(ETC专用卡)缴纳通行费。有关高速公路车辆通行费和收费标准按国家和京津冀区域的规定执行。第四条“速通卡”(ETC专用卡)作人工刷卡使用时,在高速公路入口处无需再领高速公路通行卡。第五条管理中心发行的“速通卡”(ETC专用卡)分为储值卡和记账卡,“速通卡”(ETC专用卡)需和电子标签配合使用,用于不停车收费系统。1、储值卡:用户预先在卡内存入一定的金额,卡内记录用户基本信息和资金使用情况,用户在通过联网收费高速公路出口收费站时,用刷卡支付代替现金支付通行费,通行费由电子支付系统在卡中自动记扣。当卡内余额不足以支付应付通行费时,用户应用现金足额缴纳通行费。储值卡必须与登记使用的车辆为唯一对应关系,一车一卡。2、记账卡:仅对天津市华夏银行办理用户发行。当用户通过联网收费高速公路出口收费站时用刷卡记账方式缴纳通行费,由电子支付系统自动记录用户通行费数据,在约定扣款日将扣款期限内通行费数据汇总后由华夏银行从用户专用账户中以转账方式扣缴通行费。记账卡必须与等级使用的车辆为唯一对应关系,一车一卡。第六条“速通卡”(ETC专用卡)出票方式为集中出票。1、储值卡集中出票:用户在充值时,服务网点或银行代理点出具同等金额的高速公路通行费发票。车辆从ETC车道通过时不再另行提供该次通行费发票。2、记账卡集中出票:用户在联网收费高速公路ETC车道支付成功后不提供通行费发票。每月5号到华夏银行统一开具发票。第七条储值卡个人用户凭本人身份证和机动车行驶证申领,储值卡单位用户凭单位有效证件和机动车行驶证申领。储值卡可多次充值,长期使用。记账卡个人用户凭用户身份证原件、车辆行驶证到华夏银行柜台办理。单位用户申请开通速通卡代缴费业务需持单位法人或负责人授权委托书、单位经办人身份证原件、车辆行驶证、单位预留印鉴或公章到其在华夏银行开户行柜台办理。单位客户必须在华夏银行天津分行开立单位结算账户。第八条安装“速通”储值卡、记账卡和电子标签的车辆通过联网收费高速公路时有以下四种方式:(a)不停车收费车道入——不停车收费车道出。车辆通行于收费站入、出口不停车收费车道时,无需停车缴费。(b)不停车收费车道入——人工收费车道出。出口时车辆通行于人工收费车道,司机将“速通卡”从电子标签中取出,交予收费员进行刷卡扣费操作。(c)人工收费车道入——不停车收费车道出。车辆通行于收费站入口人工收费车道,司机将“速通卡”交予收费员进行写卡操作(无需领取通行卡),出口时车辆通行于不停车收费车道,无需停车缴费。(d)人工收费车道入——人工收费车道出。车辆通行于收费站入口人工收费车道,司机将“速通卡”交予收费员进行写卡操作(无需领取通行卡),出口时车辆通行于人工收费车道,司机将“速通卡”从电子标签中取出,交予收费员进行刷卡扣费操作。第九条用户应妥善保管“速通卡”(ETC专用卡),如有遗失或被盗等情形,若有任何人持该卡造成通行费交易,该通行费交易应由用户无条件承担。第十条“速通卡”(ETC专用卡)遗失或被盗,用户可凭有效证件及卡号向客服网点办理书面挂失手续。书面挂失满24小时后,用户可到客服网点补领新卡并交纳新卡工本费。“速通卡”(ETC专用卡)在挂失前和书面挂失后24小时内所发生的通行费,均由用户自行承担。第十一条储值、记账卡若由于非人为原因不能正常使用的,用户可凭有效证件及储值、记账卡到客服网点办理换卡手续,客服网点受理换卡手续24小时内,用户可免费领取新卡。储值卡用户换卡时,客服网点将原卡余额转入新卡。储值、记账卡若由于人为原因不能正常使用的,领取新卡时需要缴纳新卡工本费。换卡手续按申领新卡程序办理。储值卡用户可凭有效证件及外观与性能完好无损的“速通卡”(ETC专用卡)到客服网点办理销户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