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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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出台2009-10-17(来源:石家庄新闻网)创投机构参股引导基金须出资5000万《石家庄市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实施,政府出资3亿元设立引导基金记者昨天从石家庄市发改委了解到,《石家庄市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日前已经出台并开始实施,“管理办法”明确要求,创投机构参股引导基金出资额须在5000万元人民币以上,且95%以上为货币出资。政府出资3亿元设立引导基金据了解,为促进石家庄市高新技术等产业发展,吸引国内外优质创业资金、资本、人才向石家庄聚集,今年7月,石家庄市政府出资3亿元,设立了石家庄市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委托石家庄发展投资有限公司负责具体投资运作。引导基金主要采用阶段参股和跟进投资两种引导方式支持创业企业发展。新实施的《石家庄市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对引导基金的来源、支持对象以及创投机构参观的具体要求予以明确规定。引导基金资金来源为:引导基金的设立资金3亿元,从石家庄发展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所融的80亿元资本金中解决;引导基金的投资分红及退出收益等,以及其它资金。引导基金不得用于股票投资引导基金支持社会资金设立创投机构,并重点引导创投机构投资创业企业。引导基金通过参股创投机构等方式,引导资金重点投向石家庄市辖区内电子信息、生物医药和医疗器械、新材料、新能源与节能、高效农业等高新技术领域内的创业企业。引导基金参股设立新的创投机构,可按照“同股、同利”方式取得收益,也可按协议获取收益。“管理办法”明确要求,引导基金不得用于从事贷款或股票、期货、房地产、基金、企业债券、金融衍生品等投资以及用于赞助、捐赠等支出,闲置资金只能存放银行或购买国债。创投机构参股资金“门槛”5000万元“管理办法”规定,引导基金参股的创投机构须满足一定条件,包括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符合《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有明确的投资领域;出资额在5000万元人民币以上,且95%以上为货币出资;有至少两个对创业企业投资的成功案例;具备创业投资或相关业务经验的专业管理团队,管理经验成熟、网络资源丰富、基金募集能力强;不投资于股票,期货、房地产业以及国家相关政策限制的行业等。引导基金的参股比例最高不超过新设立创投机构实收资本的30%,且不能成为第一大股东。引导基金参股创投机构期限一般不超过6年。对于跟进投资,“管理办法”要求,引导基金对单个项目的跟进投资比例不高于创投机构对石市创业企业实际投资额的30%。且引导基金对单个企业跟进投资原则上只限于一次。引导基金跟进投资形成的股权一般在5年内退出,共同投资的创投机构不得先于引导基金退出其在被投资企业的股权。【名词解释】创投机构:指向创业企业进行股权投资,待创业企业发育成熟或相对成熟后通过股权转让获得资本增值收益的机构。创业企业:指在石家庄市辖区内设立的处于创建或重建过程中的成长性企业,不含已经在公开市场上市的企业。阶段参股:指引导基金向创投机构进行股权投资,并在约定的期限内退出,以参股方式合资建立新的创投机构。跟进投资:指引导基金对未参股的创投机构选定的创业企业,引导基金与创投机构共同投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