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软件和信息服务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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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部资料,勿外传江苏省软件和信息服务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培育和壮大我省软件和信息服务业创业投资市场,引导社会资金投资于我省软件和信息服务企业,缓解融资难问题,支持创业和创新,促进我省软件和信息服务业又好又快发展,特设立“江苏省软件和信息服务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以下简称“引导基金”)。第二条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创业投资引导基金规范设立与运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8〕116号)、《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改委等十部委令〔2005〕第39号)、《江苏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加快创业投资发展若干意见的通知》(苏政办发〔2008〕141号),制定本办法。第三条引导基金由省级财政资金出资设立,首期规模为1亿元,其宗旨是放大财政资金的杠杆效应。引导基金的资金来源包括:省级财政资金、引导基金的投资收益及其他增值收益、经申请获得的国家或省级引导资金和社会捐赠的资金。第二章引导基金的使用和管理第四条引导基金主要采用参股创投、跟进投资和融资担保等运作方式。不投资于流动性证券、期货、房地产业以及国家政策限制类行业,不用于赞助、捐赠、借款等他用。第五条引导基金按照项目选择市场化、资金使用公共化、提供服务专业化的原则运作。原则上参股不控股,通过股权结构的科学设计,保证创业投资企业和创业企业的决策及经营的独立性和商业化运作。第六条由省经信委、省财政厅及其聘请的专家组成引导基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理委员会”),负责制定引导基金投资指南及年度计划、审批创投企业申报的投资计划、决策和协调重大事项。第七条委托江苏虚拟软件园股份有限公司投融资管理中心(暂定,以下简称引导基金管理中心)负责引导基金的日常管理,执行管理委员会的决策,行使民事权力、承担民事义务与责任,同时履行下列职责:(一)按照引导基金投资指南,组织符合条件的社会各类资金参与申报投资计划,构建起以政府资金为引导、民间资本为主体的面向软件企业的多元化投融资体系;(二)参股创业投资企业,跟进投资软件和信息服务企业;(三)组织对创业投资企业申报的投资计划进行调查评估、专家评审,并报管理委员会审批;(四)执行管理委员会决策方案,履行投资手续;(五)规范履行股东权利和义务,定期向管理委员会报送引导基金投资情况、出资企业运作情况和相应的财务文件;(六)按照《投资协议》,负责引导基金投资的股权退出工作。第八条按引导基金的1%提取基金管理经费,引导资金管理中心工作经费预算报管理委员会审核后执行。第三章参股创投第九条参股创投是指引导基金向创业投资企业进行股权投资,并在约定的期限内退出。主要吸引和支持国内外投资业绩突出、基金募集能力强、管理经验成熟的品牌创业投资企业或管理团队在江苏省发起设立面向软件产业的新的创业投资企业。第十条引导基金参股合作对象须满足以下条件:(一)创业投资企业在我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二)创业投资企业实收资本(或出资额)在1亿元人民币以上,或者出资人首期出资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所有投资者以货币形式出资(外商投资创业投资机构的实收资本应在2000万美元以上);(三)具有严格合理的投资决策程序和风险控制机制,创业投资管理团队或受托管理顾问机构至少有3名具备5年以上创业投资或相关业务经验的专职高级管理人员,且有至少3个对创业企业投资的成功案例。第十一条引导基金参股的创业投资企业投资于江苏省范围内软件和信息服务企业的资金比例原则上不低于基金总投资额的70%,且对单个创业企业的累计投资额不得超过创业投资企业自身总资产的20%。第十二条参股创业投资企业可采用公司制的组织形式,也可以采用有限合伙的组织形式。第十三条引导基金的参股比例最高不超过创业投资企业实收资本(或出资额)的25%,且不能成为第一大股东,基金参股期限一般不超过5年。第四章跟进投资第十四条跟进投资是指对创业投资企业选定投资的创业企业或项目,引导基金与创业投资企业共同投资。创业投资机构在选定投资项目后或实际完成投资1年内,可以申请跟进投资。第十五条被跟进创业投资企业须满足以下条件:(一)按《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经过注册地主管部门的备案;(二)跟进投资项目必须在江苏省注册设立,且原则上限于设立5年内的未上市企业;(三)创业投资企业的出资方式必须为现金出资。第十六条引导基金对单个企业原则上只进行一次跟进投资,且投资额原则按照创业投资企业实际投资额30%以下的比例跟进,投资价格与被跟进创业投资企业的投资价格相同,每个项目原则上不超过500万元人民币。第十七条引导基金跟进投资形成的股权委托共同投资的创业投资机构管理。引导基金管理中心应当与共同投资